房屋税依房屋现值,按下列税率徵收: 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的1.38%,最高不得超过2 %。但自住房屋不得超过1.38%。非住家用房屋,为营业用的,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的3%,最高不得超过5%。其为私人医院、诊所、自由职业事务所及人民团体等非营业用的,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1.5%,最高不得超过2.5%。房屋同时作住家及非住家用的,应以实际使用面积,分别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但非住家用的,课税面积最低不得少于全部面积的六分之一。房屋税的徵收率,由地方另定。该条例还对房屋税的减免、房屋现值的核定、徵收程式以及违章处罚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