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税条例

房屋税条例

房屋税条例是台湾省省现行徵收房屋税的基本法规。它最早于1943年3月11日制定公布,后历经修正,现行的房屋税条例是1983年11月11日公布的修正本,共25条。该条例规定,房屋税以附着于土地的各种房屋,及有关增加该房屋使用价值的建筑物,为课税对象。房屋税向房屋所有人徵收; 设有典权的,向典权人徵收;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缴纳,若不推定的,由现住人或使用人代缴。

房屋税依房屋现值,按下列税率徵收: 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的1.38%,最高不得超过2 %。但自住房屋不得超过1.38%。非住家用房屋,为营业用的,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的3%,最高不得超过5%。其为私人医院、诊所、自由职业事务所及人民团体等非营业用的,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1.5%,最高不得超过2.5%。房屋同时作住家及非住家用的,应以实际使用面积,分别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但非住家用的,课税面积最低不得少于全部面积的六分之一。房屋税的徵收率,由地方另定。该条例还对房屋税的减免、房屋现值的核定、徵收程式以及违章处罚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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