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手实是唐宋时在基层官吏监督下居民自报户内人口﹑田亩以及本户赋役承担情况的登记表册。在唐代﹐它是製定计帐与户籍的主要依据﹐每年填报一次。吐鲁番出土有这种手实的残件。根据这些残件﹐知唐代手实的内容大体分为三大部分:根据现状具户主姓名及户内所有良贱人口﹐注明年龄﹑性别﹑身份﹐并根据貌阅结果注上三疾(残疾﹑废疾﹑笃疾)或改正年龄疾状等情况。在均田製下当户合受田总数及已受﹑未受亩数。已受田则分段记载其亩数﹐所在方位﹐所属渠名﹐及各段田地的四至﹐并区分口分﹑永业﹑园宅地。 户主的保证辞﹐都作牒被责当户手实具注如前﹐更无加减﹐若后虚妄﹐求依法受罪﹐谨牒。
唐代民户户口和佔有土地的实况记录。唐製每三年编造户籍一次。地方平时每年把人口及其所佔田亩据实造册,再据此编成计帐,送州申报尚书省,作为全国户籍的底本。长庆四年,元稹在同州採取整饬赋税措施,令百姓自报,称自通手实状。宋吕惠卿行手实法,时亦称 手实 。宋苏轼 《吕惠卿责授节度副使》:手实之祸,下及鸡豚。 宋 苏辙 《民赋叙》: 熙宁中吕惠卿复建手实,抉私隐,崇告讦,以实贫富之等。参阅《新唐书·食货志一》、 唐元稹 《同州奏均田状》、《宋史·食货志上五》。
相关评价
这显然是依照一定格式由户主亲自据实填报﹐所以称为手实。但是居民并非都识字能书﹐其中有的必然是裏正或书手根据本人口述﹐代为填报。而且县府还派有巡人(又叫巡儿)监查﹐遇有不填报户口或外来流散人员﹐便要拘留审问。每户手实原件应是一张一张的纸片﹐然后按乡﹑裏黏连成卷﹐为每年造乡帐﹑计帐以及每三年一造的户籍提供依据﹐用毕仍然要储存十五年﹐以备查核。据吐鲁番出土的贞观﹑载初年间手实﹐知唐初严格执行了手实自行呈报之製。安史之乱后。这种製度受到破坏﹐敦煌所出《唐大历四年(769)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裏手实》的骑缝处标手实字样﹐而形式与正式户籍无异﹐并无各户户主的保证辞。可见它已是由裏正﹑乡长等人所编製﹐没有经过自行填报的手续﹐与原来的意义有别。
历史发展
北宋熙宁七年(1074)﹐吕惠卿等鑒于五等丁产簿不实﹐免役出钱不均﹐请行手实法﹐即令百姓自供丁口﹑资产实况﹐各户家产参照官府所定中价折算﹐不出租生利者以五折一﹐依官式并丁口写状申报。各县据丁口﹑财产总数和役钱总额﹐分摊各户应纳钱额﹐公布于众﹐两月不讼﹐即定。隐寄财产许人告﹐以所隐三分之一赏告者。此製不久即罢。南宋宝佑二年 (1254)﹐曾在两浙﹑江东西﹑湖南为排定保甲而实行各州军民户自报实佔田亩数的自实法﹐亦称手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