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程

拆除工程

拆除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进行拆除的工程。按拆除的程度,分为全部拆除和部分拆除(或叫局部拆除)。

    • 中文名:拆除工程
    • 外文名:demolition
    • 属性:建筑施工
    • 特点:流动性、危险性、露天作业
    • 技术规範:《JGJ 147-2004》
    • 设备:液压锤、液压剪、挖掘机等机械

拆除工程概述

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旧建筑拆除工程也日益增多。拆除物的结构也从砖木结构发展到了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板式结构等,从房屋拆除发展到烟囱、水塔、桥樑、码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因而建(构)筑物的拆除施工近年来已形成一种行业的趋势。

分类

按拆除的标的物分,有民用建筑的拆除、工业厂房的拆除、地基基础的拆除。机械设备的拆除、工业管道的拆除、电气线路的拆除、施工设施的拆除等

按拆下来的建筑构件和材料的利用程度不同,分为毁坏性拆除和拆卸;

按拆除建筑物和拆除物的空间位置不同,又有地上拆除和地下拆除之分。

施工特点

1、作业流动性大;

2、作业人员素质要求低;

3、潜在危险大:

1)无原图纸,制定拆除方案困难,易产生判断错误;

2)由于加层改建,改变了原承载系统的受力状态,在拆除中往往因拆除了某一构件造成原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力学平衡体系受到破坏而造成部分构件产生倾覆造成人员伤亡。

4.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5.露天作业。

总 则

1,0.1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在拆除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人民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拆除工程特点,制定本规範。

1.0.2 本规範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属结构设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

1.0.3 本规範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的单位;本规範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已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可承担拆除施工任务的单位。

1.0.4 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

1.0.5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除应符合本规範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向有关强制性标準的规定。

一般规定

2.0.1 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应按有关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0.2 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0.3 拆除工程施工区域设定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誌,围挡高度不低于1.8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当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採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2.0.4 拆除工程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授预案。

2.0.5 施工单位应为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6 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2.0.7 作业人员使用手持机具时,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

2.0.8 楼层内的施工垃圾,应採取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

2.0.9 根据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应设定消防车通道,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施工準备

3.0.1 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契约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监督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3.0.2 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筑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 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

2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比邻建筑的说明。

3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3.0.3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 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2 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3.0.4 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繫,採取防护措施,确保全全后方可施工。

3.0.5 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採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3.0.6 在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

3.0.7 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採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措施管理

4.1人工拆除

4.11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4.1.2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4.1.3 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採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1.4 拆除建筑的围栏、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4.1.5 拆除梁和悬挑构件时,应採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

4.1.6 拆除柱子时,应沿柱子底部剔凿出钢筋,使用手动倒链定向牵引,再採用气焊切割柱子三面钢筋,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

4.1.7 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採取相应措施确保全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4.2 机械拆除

4.2.1 当採用机械拆除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4.2.2 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4.2.3 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範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迴转、行走。

4.2.4 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对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採用起重机具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4.2.5 採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必须保持两台起重机同步作业。

4.2.6 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按照规行国家标準《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作业。

4.2.7 拆除钢层架时,必须採取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採取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4.2.8 拆除桥樑时应先拆除桥面的附属设施及挂件、护拦等。

4.3 爆破拆除

4.3.1 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準《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将工程分为A、B、C三级,并採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爆破拆除工程应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3.2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範围和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3.3 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爆炸器材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4.3.4 运输爆炸器材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派专职押运员押送,按照规定路线运输。

4.3.5 爆炸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法定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4.3.6 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採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4.3.7 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应採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应建筑倒塌时的触地震动,必要时应在倒塌範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震沟.

4.3.8 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安全,爆破震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準《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建筑基础爆破拆除时,应限制一次同时使用的药量。

4.3.9 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4.3.10 爆破拆除应採用电力起爆网路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非电导爆管起爆应採用複式交叉封闭网路。爆破拆除不得採用导爆索网路或导火索起爆方法。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实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实验应在安全场所进行。

4.3.11 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定警戒。

4.3.12 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範第4.3节的要求外,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準《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执行。

4.4静力破碎

4.4.1 进行建筑基础或局部块体拆除时,宜採取静力破碎的方法。

4.4.2 採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4.4.3 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

4.4.4 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砖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4.4.5 静力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採取相应措施,确保全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4.5安全防护措施

4.5.1 拆除施工採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由有关突然人员验收后方可使用,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

4.5.2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类别逐项查验,并有验收记录。

4.5.3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4.5.4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定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誌,应派专人监管。

4.5.5 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技术管理

5.0.1 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原审批准方可实施。

5.0.2 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5.0.3 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远离被拆除建筑。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应与被拆除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5.0.4 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契约,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0.5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0.6 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拆除工程施工契约及安全管理协定书;

2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技术交底;

4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

5劳务用工契约及安全管理协定书;

6机械租赁契约及安全管理协定书。

5.0.7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準《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範》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5.08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文明施工管理

6.0.1 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循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6.0.2 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定明显标识。对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採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0.3 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6.0.4 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

6.0.5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动火时,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领取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作业。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应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6.0.6 拆除建筑时,当遇到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

拆除工程相关要求

1.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

2.拆除工程签订施工契约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3.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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