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简介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製劳动改造的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对他人採取非法剥夺自由的手段,将其锁、捆在某一地点,其犯罪行为较轻,但这种行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随时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对于这类犯罪,可给予拘役的刑事处罚。
拘役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机关执行,不押送监狱收监强製执行劳动改造,主要是体现分管分教,致其恶习得到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恶性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在刑期执行期间,刑法还规定準许其每月回家与亲人团聚一至二天,除让其深刻体会自由与亲情的可贵、从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觉性外,还体现出刑法的人性和广泛的社会监督作用。
拘役犯虽然被剥夺人身自由、强製劳动改造,但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剥夺自由强製劳动改造不一样,体现在执行机关不是监狱,其次其参加劳动,可酌情获得报酬。
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役,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相关特征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製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製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製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巴南男子贺某因涉嫌遗弃罪一案判决由于拘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所以与管製具有明显区别。由于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以上特征,决定了它与其他短期剥夺或限製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治安)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主体、法律依据等方面均有所区别:
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製措施,以防止其逃避侦查、审判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民事拘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製措施,具有司法性质,又称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民事拘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6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之一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行政拘留的对象是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由人民法院判决;民事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準,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直接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拘役的依据是刑法;刑事拘留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民事拘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而行政拘留的依据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适用对象
从中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拘役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刑法分则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所佔比例最低。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国刑法分则中除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拘役外,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约佔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中国刑法分则中,设定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管製刑的条文,大多规定有拘役。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介于管製与徒刑之间。所以,拘役除有上述两种用法外,还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管製,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体犯罪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判处拘役。
拘役期限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可见,拘役的上限刑期与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6个月)相衔接。这一规定较好地体现了拘役的特点,使刑罚体系更为连贯和严密。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拘役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对比区别
拘役: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一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拘留:
一.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是指对Υ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Υ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製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司法拘留(民事拘留):
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假证、沖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製p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Υ反民事法律规範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严重Υ反民事法律规範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製的一种惩罚方法。它是民事製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三.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採取的强製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製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管製:
管製,是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製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被判处管製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会环境中,如仍与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单位的,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领取劳动报酬,没有工作单位,仍可从事原先的工作,如经商、出卖劳动力等。其监督改造不是由监狱依法执行,而是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改造。
管製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三年。
在被判处管製的期限内,犯罪分子可在限製的範围内行使公权,如没有被剥夺公权的,有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 管製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宣布解除管製,并发给其解除管製通知书,恢复其公民的一切权利。
相关争议
理论界关于拘役刑的存废之争
拘役刑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20世纪50年代,一些学者就认为短期自由刑弊端很多,以至后来在刑法修订过程中提出不应当在刑法中规定拘役刑。其弊端主要有:刑期太短,不利于改造罪犯,也不利于威慑其他可能的犯罪者;容易在罪犯之间发生犯罪意识的交叉感染,难以实现
方舟子的代理律师接受记者採访刑罚的目的;容易断绝犯罪分子的自新之路,促使罪犯自暴自弃。
也有学者认为废除拘役刑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而且是不应该的。所谓不现实,是由于罪刑相适应乃是中国刑法基本原则,而这一基本原则所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刑罚报应观仍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中国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之中。当前,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轻微犯罪,而我们迄今尚未找到更为合适的且能为社会所接受的、与这些轻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处理方法,如果此刻取消拘役刑,势必是法律对这些危害行为无法给予恰当的处罚。
所谓不必要,是由于拘役虽有不少弊端,但多是可以通过对其进行改革完善,採取补救措施就能减少其负面影响的。在这方面,国内外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成功经验可供我们借镜。所谓不应该,是由于拘役刑对社会发展不可缺少,它对一些特定犯罪,如过失犯罪、渎职犯罪等轻微犯罪分子确实起到良好的教育、改造作用,并对其他可能违法犯罪者起到一般预防作用。一旦废除,法律对这些犯罪就显得无能为力,不利于预防轻微犯罪。而且一旦废除拘役刑,势必影响刑罚製定的连续性,不利于刑罚的执行。
经过争论,虽然主张保留的意见佔了主导地位,并被立法机关採纳,但是,拘役刑的缺陷却仍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相关案例
偷梁换柱“造出”驾驶证
男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自己没有驾驶证,于是便把捡来的驾驶证上的照片撕下,再贴上自己的照片,冒充使用,被告人凌达胜就因这一荒唐的行为而获刑5个月。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变造国家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凌达胜拘役5个月。
2006年4月初,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凌达胜,捡到一本名为“梁桂榕”的机动车驾驶证,于是凌达胜就撕下这本驾驶证上的照片,然后贴上自己的照片冒用。今年4月28日晚,钦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在办理一起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案时,将凌达胜抓获,公安人员在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时,发现一本名为“梁桂榕”的机动车驾驶证,而上面贴的照片却是凌达胜的。
后经有关部门鑒定,被告人凌达胜所持的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变造证件,凌达胜本人对其变造他人驾驶证据为己用的事实也供认不讳。随后,公安部门以凌达胜涉嫌变造国家证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此案的事实、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人凌达胜的行为已涉嫌伪造证件,应当以伪造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8月17日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钦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凌达胜变造国家机关製作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变造国家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达胜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製度和信誉,严厉打击犯罪分子,根据被告人凌达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1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宝马司机堵路被打歪鼻子 打人者赔20万判拘役
宝马车司机小区裏堵路引发争执,导致鼻子被打变歪。今天上午,打人者在赔偿了20万元后,被崇文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2009年5月27日凌晨,“富二代”李某在某小区内等自己的女朋友,其驾驶的宝马车挡住了路口。驾驶一辆本田车的张女士要求李某让路,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两人前后离开小区后,李某开车挡在张女士前方,不让其超车。后李某突然剎车,致使张女士的轿车追尾。李某下车找张女士理论。张女士十分害怕,便打电话给丈夫的朋友杨某。杨某到达后与李某发生沖突,对李某鼻子连打两拳,导致其骨折。因李某患有再生性贫血障碍,血流不止,没有医院敢给其做手术,导致李某伤口痊愈后鼻子变歪。
案发后,杨某欲与李某和解,但家庭经济条件优握的李某一直拒绝。后法官努力做双方工作,最终杨某一次性赔偿给李某20万元。李某才表示愿意谅解他。
上午的庭审中,杨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过审理,法官当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庭后,检察官和法官分别对杨某进行了教育。承办法官是崇文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一位庭长。他说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从来没有听说过给对方两拳打了个轻伤,就赔偿20万元的先例,“一般来说赔了5万就差不多了”。杨某表示很后悔:“这事和自己没关系。而且我本来是要移民……”判决后,杨某接受检察官教育时一脸懊悔。
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 罚金4000元
中新网北京2011年5月17日电(记者 张哉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日一审宣判: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9日晚,酒后的高晓松驾车在东直门外大街一路口製造了连环追尾事故。他体内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43.04毫克,是醉驾标準(80毫克)的3倍多。11日,高晓松被警方刑事拘留。13日,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
高晓松审判现场16日上午,北京交管部门民警到东城区人民法院,向高晓松宣读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同时,按照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的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另外,由于高晓松被查获时存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车的违法行为,对他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首次对醉驾入罪。
高晓松清华大学肄业,校园民谣中关键人物。现定居美国洛杉矶,从事电影及音乐工作。近几年还频繁担任国内各大选秀比赛中的评审。
执行规定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与有期徒刑不同的是:①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较有期徒刑短,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而有期徒刑为 6 个月以上,15年以下,适用于罪行较重和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②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满释放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③执行场所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④待遇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间不能回家。
拘役和拘留的区别
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拘留分三类:
一、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製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司法拘留(民事拘留):
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沖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製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範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範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製的一种惩罚方法。它是民事製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三、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採取的强製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製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