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资产

接受捐赠资产

接受捐赠资产是指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赠予企业的资产。企业接受捐赠的各种资产,不属于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因为捐赠人并不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也不对企业亏损承担责任。

    • 中文名:接受捐赠资产
    • 释义:指政府社会团体个人赠予企业资产
    • 类型:名词
    • 对象:企业

什么是接受捐赠资产

接受捐赠资产在2006年后国家新颁布的会计準则中,接受捐赠资产已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再归于资本公积範畴)

《企业会计制度》中接受捐赠资产的规定

为了便于比较新会计準则与原会计制度及旧会计準则在上述问题上的差异,笔者先简单介绍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準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定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具体分两种情形处理: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计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準则规定确定入帐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 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分(或抵减亏损后的余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应为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结转的待转资产的价值。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会计制度及旧会计準则规定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处理方法是,先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后最终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另外,儘管会计处理规定要求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价值计入资本公积不体现利润的方法与税法对该问题的规定存在差异,但从上述具体会计处理可以看出,会计制度和旧会计準则已经充分考虑了与税法协调的问题,对需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形明确规定了计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準则下接受捐赠资产的要求及考虑

儘管新会计準则没有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如何核算作出明确和直接的规定,但我们可以从新会计準则的有关规定中分析出新準则对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如何核算的答案。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1、取消科目,改变思路在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準则不仅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取消了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準则没有出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相关概念,说明新会计準则不仅取消了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待转的概念,而且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今后不再对接受捐赠资产区分是否待转的问题,不再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2、改变去向,计入损益从新会计準则下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包含捐赠资产价值的情况看,说明新会计準则改变了会计制度将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最终计入资本公积的规定。再从新会计準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定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準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3、所得税问题处理与会计制度和旧会计準则不同的是,新会计準则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需计缴所得税的问题没有提及。笔者认为,实际上无需提及。一是因为到目前为此,税法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需作为计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的规定没有变化,所以,在涉及相关税务问题时,仍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缴所得税。二是因为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样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今后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另外,对由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计交所得税的问题,会计制度和旧会计準则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来核算和体现,但是,由于新会计準则对此问题没有明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所以,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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