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

搜查

法律名词

搜查是司法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依法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和检查的强制方法。侦查措施的一种。在中国,有权决定搜查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搜查时,应出2名以上的侦查人员持搜查证进行。

    • 中文名:搜查
    • 目的:收集犯罪证据
    • 性质:法律词语
    • 执行人员: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

搜查

1、搜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2、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兇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医师、医生不是侦查人员不可以)。

(三)1、搜查的情况应当製作成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

证人签名或盖章。

2、如果被搜查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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