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6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以下简称《政府採购法》),自2003 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採购法》共九章八十八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政府採购当事人、政府採购方式、政府採购程式、政府採购契约、质疑和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