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会于 1947 年通过的《教育基本法》是专门的纲领性的教育基本法。俄罗斯联邦、匈牙利、蒙古、英国、韩国、印度尼西亚等国也都制定有综合性的教育基本法。中国的教育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 1995 年 3 月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係的基本法律準则。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教育基本法或类似于基本法的教育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