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定义
徒刑的一种,审判机关以判决的形式终身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各国法学家对无期徒刑的存废有不同的意见。主张废除的认为,无期徒刑比死刑还残酷,这种刑罚使犯人对前途频于绝望,不能起促使犯人改过自新的作用。主张保留的认为,对于那些犯了重罪而又不足以判处死刑的罪犯判处无期徒刑,不仅是必需的,而且由于在刑法中规定假释、减刑等製度,给予了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和争取出狱的希望。目前,俄罗斯、罗马尼亚、塞尔维亚、葡萄牙等少数国家已废除了无期徒刑。中国刑法规定有无期徒刑,并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甚至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以假释,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
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不同于不定期刑。它是一种绝对宣告刑,即审判机关依据法律上对犯罪处罚所规定的量刑幅度,明确确定应受无期徒刑的刑罚。不定期刑是一种相对宣告刑,判决时只作罪名的宣告,不宣告一定的刑期(绝对不定期刑),或只宣告刑期的最短期和最长期(相对不定期刑),视犯罪人入监后的表现,由行刑人员决定何时释放的製度。中国刑法没有採取这种製度。
法律特征
根据刑法典第46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具有以下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无期徒刑虽然就其词意涵义上讲,是剥夺终身自由,实行无期限的关押,但实际上并不是将其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关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就可以回归社会。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或假释。此外,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释放。从我国执行无期徒刑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量的罪犯并没有被关押到死,而是回到了社会。所以说,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断绝了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无劳动能力的外,都必须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5、必须附加剥夺公权。根据刑法典第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公权终身。
刑法释义
在我国刑法中,无期徒刑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惩罚方法。它主要适用那些罪行严重,又不必判处死刑,但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在我国,目前还大量存在严重犯罪,在刑法还保留死刑的情况下,无期徒刑在刑法体系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其它刑罚方法不可替代的:一方面,它是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其它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在惩罚和预防这类犯罪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又是限製死刑适用、贯彻少杀方针的有效手段。它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替代死刑,减少死刑的适用。所以,无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刑种。
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这体现了无期徒刑作为刑罚的惩罚性。
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这就是说,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没有得到减刑,将在监狱服刑终身,这体现了无期徒刑刑罚的严厉性。终身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无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征。
3.在内容上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强製劳动改造,这体现了无期徒刑矫正、教育罪犯,使之成为社会新人的积极作用。
(二)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规定,无期徒刑适用对象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部分性质最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在刑法分则中,规定适用无期徒刑的共有两种情况:一是凡规定有死刑的条文,一律把无期徒刑规定为可选择的法定刑。二是如果将有期徒刑规定为最高期限仍嫌短的,则把无期徒刑规定为法定刑。对那些犯罪性质不严重的犯罪,如妨害婚姻、家庭罪,即使这些犯罪具体情节再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再大,也不能判处无期徒刑;相反,犯罪性质严重的犯罪也不一定判重刑。有些犯罪性质虽然严重,但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对这样的罪犯便不能适用无期徒刑。所以,无期徒刑虽然能够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但在性质严重的犯罪中判处无期徒刑的也毕竟只是其中一小部分。
2.刑法分则在规定无期徒刑的条文中,情节是决定可否适用该刑种的重要因素。如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只有具备了刑法所列举的5种特别严重的情节才能适用无期徒刑。
3.刑法规定的所有适用无期徒刑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没有判无期徒刑的。因为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重,人身危险性大,应当予以重罚。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也没有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行为人一时疏忽或过于自信所造成。这种犯罪中行为人主观恶性小一些,人身危险性也轻,根据主观相统一的原则,对其重罚是不合适的。
适用对象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
执行对象
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伏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实际执行13年以上,还可以获得假释。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适用情况
一、依法由人民法院判决的,犯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无期徒刑。如轮奸妇女,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二、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押送监狱执行刑期,接受教育改造,有劳动能力的,同时强製参加劳动,接受劳动改造。
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都是罪行十分严重、民愤较大、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犯罪分子,为维护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刑法给予这类犯罪分子以剥夺终身自由和公权的刑事处罚是有必要的、行之有效的。如八二年、八三年开展的从重、从快、从严的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奠定了改革开放的良好社会秩序,当然,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手段,但依法从严处置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仍然是刑法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法之一。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判处无期徒刑,最低服刑13年可以出狱。
减刑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也就是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之后,至少要服刑13年。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的裁定之前,罪犯应当在监狱中积极表现,争取机会。
相关区别
与终身监禁的区别
无期徒刑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相当于国外的终身监禁。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监狱裏所受到的管製基本相同。前者只要无重大违规,服从监管,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减到13年。刑法规定:服刑者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13年。无期徒刑会因为犯人在狱中表现良好而减刑,而终身监禁却不会减刑,只能一辈子在监狱中度过。终身监禁的罪行会比无期徒刑的刑罚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