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地球环境局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有关防止地球温暖化、臭氧层保护等地球环境保全的政策。此外,还负责与环境省对口的国际机构、外国政府等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世界发展中地区开展环保合作。
日本国民的日常生活以及企业日常的事业活动所产生的大量环境负荷已成为当今环境问题的根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和大量废弃型的现代社会模式进行变革,以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为了具体落实这项变革,环境省採取了以下的措施。
(1) 带头实施一元化的废弃物对策以及限製公害、保护自然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等措施的同时,
(2) 与其他政府机关共同实施地球温暖化、臭氧层保护、再生利用、化学物质使用限製、海洋污染防治、森林绿地河川湖泊保全、环境影响评估、放射性物质监测等对策;
(3) 通过环境基本计画等政策纲领,积极带动政府综合环境政策的製定和实施。
2005年10月环境省设立了地方环境事务所,主要负责构筑国家和地方在环境行政方面的新的互动关系。
地方环境事务所是环境省派驻地方的分支机构,根据当地情况灵活机动地开展细致的施政,涉及广泛的业务。
地址
〒100-8975 东京都千代田区霞之关1-2-2 中央契约厅舍5号馆
东京捷运丸之内线"霞之关站"B3出口
东京捷运日比谷线"霞之关站"B3、C1出口
东京捷运千代田线"霞之关站"C3出口
环境基準
环境基準是在保护人的健康及保全生活环境方面希望加以维持的标準,其实就是把大气、水、土壤和噪声保持在怎样水準上的施政目标。
环境基準是"希望维持的基準",是行政上的政策目标。它并不是维持人的健康等的最低限度,是一个希望积极维持、努力确保的目标。此外,对于没有受到污染的地区,至少应该製定不会使现状更恶化的环境基準,并希望对此加以维持。
此外,环境基準是以当前的科学知识为基础製定的,因此要不断努力收集新的科学知识,在新的基础上来进行合理的科学判断。
《环境基本法》(平成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律第九十一号)
第三节 环境基準
第十六条
1、政府在对大气污染、水质污浊、土壤污染及噪声等相关的环境条件方面,分别製定旨在保护人的健康及保全生活环境方面希望维持的基準。
2、前一款的基準是针对两种以上类型,并且指定为符合各自类型的地区或水域加以製定时,政府可以通过发布政令,把该地区或水域的指定许可权委任给都道府县知事。
3、关于第一款规定的基準,必须经常加以合理的科学判断,并进行必要的修订。
4、政府必须通过综合决策,有效地製定本章规定的有关防公害的施政策略(以下称"有关防公害的施政策略"),以努力确保第一款的基準得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