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行政区划

明朝行政区划

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製,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州以下有县,形成了一个省府州县四级製与省州县三级製并存的大体格局。明初设定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三分各省军政司法权力的体系,后逐渐被巡抚製度接掌,巡抚常常成为各省权力统一的最高长官。明代在全国设十五个省级单位,布政使司以下,改元朝的路为府,成为主要的二级行政区划,但是同时又有直属于省的直隶州,行政级别等同于府。都指挥使司方面,共有16个都司、5个行都司、2个留守司。16个都司中,有13个都司与布政使司同名,其它3个分别是北直隶境内的万全都司、大宁都司和山东省的辽东都司。5个行都司分别是陕西、四川、湖广、福建、山西。2个留守司是中都留守司和兴都留守司。

  • 中文名称
    明朝行政区划
  • 类别
    行政区划
  • 朝代
    明朝
  • 时间
    1376年

简介

明朝行政区划,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製,但后来深感不便,于是进行了全面改革。1376年(太祖洪武九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州以下有县,形成了一个省府州县四级製与省州县三级製并存的大体格局。明初设定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三分各省军政司法权力的体系,后逐渐被巡抚製度接掌,巡抚常常成为各省权力统一的最高长官。

明朝疆域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製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宣德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景泰朝之后成为各省常製。总督主要署理军务,分短期与长期两种。巡抚主理民政,每省皆有,有的一巡抚辖两布政使地,如正统年间和山西河南巡抚。有的一省一巡抚。有的一省几巡抚。如北直隶有顺天巡抚(驻遵化)、保定巡抚(驻真定,今河北正定)、宣府巡抚(驻宣府镇,今河北宣化,一度兼领山西大同府)三巡抚;南直隶有两巡抚:应天巡抚(驻苏州府,今江苏苏州)、凤阳巡抚(驻淮安府,今江苏淮安楚州)。有的在几省交界处设定一巡抚。

1428年(宣德三年)以后,全国统分为两京、13布政使司。两京是京师(即北直隶)和南京(即南直隶);13布政使司简称13司,俗称13省,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因习惯上也称一个直隶区为一省,所以又有15省之说。明朝与今名称虽大部相同。

沿革

1376年(明太祖洪武九年)改元代的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简称"藩司",主管一省民政,与中央六部直接联系。1370年于各省设定一都卫,1375年改为都指挥使司,主管一省军户卫所番汉诸军,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另外还有负责监察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听命于刑部,掌管司法权。

京师(北直隶)

明代在全国设定十五个省级单位,包括:北直隶 、南直隶 、陕西、山西、山东、河南、浙江、江西、湖广、四川、广东、福建、广西、贵州、云南。以上共十五个省级单位,为明朝稳定的统治区域,称为"两京十三布政司"(注意:明朝与今名称虽大部相同,但所辖地域有相当差别,不宜以今天的行政区划倒推);另外,明朝在1406年至1427年间曾设立交趾布政使司,后被废;南明时期,延平郡王郑成功在台湾省设立承天府,下辖天兴、万年二县,另设澎湖安抚司,号为"东都",后郑经改东都为东宁,并于承天府之上再设东宁总製府。

布政使司以下,改元朝的路为府,成为主要的二级行政区划,但是同时又有直属于省的直隶州,行政级别等同于府。府以下有属州和县,是主要的第三级行政区划,而属州还可能领有少数县,成为结构上的第四级,但相对重要性很小。直隶于省的直隶州下也领若干县,其级别相当于府属州或府属县,仍是第三级行政区划。所以州按性质不同是跨第二、第三两个级别的区划,而与府相比,无论属州或直隶州的治所所在地均不设县,即使原有县的也被并入州製。

都指挥使司方面,明朝共有16个都司、5个行都司、2个留守司。16个都司中,有13个都司与布政使司同名,其它3个分别是北直隶境内的万全都司、大宁都司和山东省的辽东都司。5个行都司分别是陕西(治甘州卫,今张掖市)、四川(治建昌卫,今西昌市)、湖广(治郧阳卫,今郧县)、福建(治建宁府,今建瓯市)、山西(治大同府)。2个留守司是洪武年间设定的中都留守司(今凤阳县)和嘉靖年间置于承天府(今湖北锺祥市)的兴都留守司。此外,还有统辖黑龙江、松花江流域和库页岛等地的奴儿干都司,在政教合一的青海、西藏地区设定有乌斯藏、朵甘二都司,另有置于今甘肃、青海交界地区的哈密、曲先等卫,不过这些属于羁縻性质,与内地的都司、行都司性质不同。

顺天府附近 山东
山西 山西·(山西行都司). 河南
陕西 陕西·(陕西行都司). 奴儿干都司
哈密等卫

疆域

塞北地区

明朝前期,多次对北元和随后的鞑靼和瓦剌作战,并在与漠南一带设定四十余个卫所防卫,包括东胜卫、云川卫、官山卫、全宁卫、老哈河卫等,这些都是明廷的边防重地。其走向大致为阴山-大青山南麓-西拉木伦河一线。15世纪30年代后,由于天气转寒,农耕不济,靖难之役时边塞军队被燕王抽调。因此期间边境略有南移。在明成祖永乐年间,明军多次北伐,边境情势一度改观。但在明中叶以后,随着蒙古的再次崛起,边境再次南移。并修建长城(当时名为边墙,参见"明长城")以防御蒙古,在长城沿线设定九边(辽东、蓟州、宣府、大同、延绥、宁夏、甘肃、太原、固原)重镇加强防御。长城也成为明中后期的北边,同时也是农耕区与游牧区的界线 。

东北地区

明太祖朱元璋设定辽东都司以经营辽东。并多次进军黑龙江流域,招抚当地土着部落,明廷势力一度达到黑龙江口,甚至库页岛。1409年(明成祖永乐七年)设定奴儿干都司,下辖130多个卫所,1434年(明宣宗宣德九年)废弃之,共持续25年。但原设于此处的各卫所及辽东都司仍然存在,以对当地实行羁縻统治。明英宗正统年间后,鞑靼兀良哈与建州女真部南迁,并不断侵犯辽东都司。1469年(明宪宗成化五年),明廷修建辽东边墙。16世纪末开始,建州女真酋长努尔哈赤开始兴起,统一女真部,明廷设定的卫所逐渐消亡。1616年(明神宗万历四十四年)努尔哈赤称汗,建国后金。1619年(明神宗万历四十七年)萨尔浒之战后,后金军队破辽东边墙,佔领辽东都司大部土地 。

西北地区

明太祖洪武年间,西北疆界达到今新疆东部哈密地区,并设定一系列卫所。15世纪30年代之后,西北吐鲁番与青海蒙古部日益强大。1472年,哈密卫城一度被吐鲁番攻破,卫内迁,后复,1514年再度被并。15世纪后半期后,西北诸卫全部丧失,明军退守嘉峪关 。

西南地区

1381年(明太祖洪武十四年)才将西南地区完全划入疆域。并设定一系列土司、宣慰司管辖之,边界达到缅甸中北部、寮国北部、泰国北部一线。但后期这些地区多被周边国家所并。1406年(明成祖永乐四年)明军进攻安南,南线达到日南州一带。次年设定安南布政使司,下设十五府、卅六州、两百余县。后因当地人民反抗激烈,明廷于1427年(明宣宗宣德二年)放弃,安南恢复黎氏王朝 。

乌思藏都司.朵甘都司

澎湖与澳门

明朝前期,设澎湖巡检司管理澎湖列岛。1553年葡萄牙获得在澳门停泊船只权,1557年(明世宗嘉靖三十七年)取得居留权。到明亡,澳门已成为葡萄牙殖民地,不过名义上仍为明廷领土 。

官製

巡抚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製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不过在实际使用中体现出一定的不便。所以到宣德以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景泰朝之后基本成为各省常製,凌驾于"三司"之上成为一省甚至跨省的最高长官。还有同时兼任巡抚与总督的情况,称督抚。此外,还有以监察御史为巡按,任监察之职 。

南京(南直隶)

巡抚主理民政,原本是明宣宗时期派六部、都察院大臣以此为名义督抚地方行政,到明代宗时正式形成一级行政区。总督于明英宗时设定,分短期与长期两种,管辖数个布政司的军务。而巡抚与布政司的辖属关系不一,有的巡抚辖有有一个到两个布政司,如正统年间的山西河南巡抚。有的是一个布政司上面有数个巡抚,如北直隶有顺天巡抚(驻遵化)、保定巡抚(驻真定,今河北正定)、宣府巡抚(驻宣府镇,今河北宣化,一度兼领山西大同府)三巡抚;南直隶有两巡抚:应天巡抚(驻苏州府,今江苏苏州)、凤阳巡抚(驻淮安府,今江苏淮安楚州)。有的巡抚管辖布政司与布政司之间的交界处,如南赣韶汀巡抚就跨越江西、广东、福建三个布政司 。

总督

总督主要署理军务,分短期与长期两种。巡抚主理民政,每省皆有,有的一巡抚辖两布政使地,如正统年间的山西河南巡抚。有的一省一巡抚。有的一省几巡抚。如北直隶有顺天巡抚(驻今遵化市)、保定巡抚(驻真定,今河北省正定)、宣府巡抚(驻宣府镇,今河北宣化,一度兼领山西大同府)三巡抚;南直隶有两巡抚:应天巡抚(驻苏州府,今江苏苏州)、凤阳巡抚(驻淮安府,今江苏淮安楚州)。有的在几省交界处设定一巡抚。

巡抚和总督製度在明朝是约定俗成逐渐发展起来的,至今历史学界甚至仍有对于其起源和发展等有一些争议,不过这一製度在之后的清朝被正式保留并大大发展,成为标準建製。

应天府附近 四川 江西
湖广 浙江 福建
广东 广西 云南
云南中部

三司

三司分别为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其中承宣布政使司掌民政事务,都指挥使司掌军事,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明代在地方设这三个官属,以使之分权,不致顾地方官权力过大。各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名,从二品,掌管一省政务,其下辅官有左右参政、左右参议(无定员)等。各提刑按察使司置按察使一名,正三品,其下有副使,掌管一省"刑名按劾",包括司法、监察等多重职能,逢重大事宜可以交三司会议,或上报巡抚、巡按。各都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其下有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辅官,掌管一省军务、屯田、刑狱等。三司品级排名上,都司为最高,其次布司,最下按司,按此排序于朝廷表笺。

省以下的各府设知府一名,正四品,辅官有同知、通判等,掌一府政务,包括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府以粮收入分为三等,粮廿万石以上为上府,廿万石以下为中府,十万石以下为下府,原来知府品秩因府的等级而不同,不过后来统一。1428年(宣德三年)放弃交址布政司后,明朝共有府153个。

各州设知州一名,从五品,辅官有同知、判官等。凡省下的直属州,其地位相当于府,而府下的属州,则视为府下的属县,不过州官的品秩并无区别。明朝直隶州、属州合计共234个。

府、州下有县,各县设知县一名,正七品,辅官有县丞、主簿等。县也按粮食收入分为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六万石以下为中县,三万石以下为下县,原来县官品秩各有不同,后统一。明朝共有1171个县。

各地的军民府、土州、土县等建製,仿照普通的府、州、县。

布政司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司)主管地方行政,地位等同元朝的行中书省。明太祖原沿袭行中书省的称呼,1376年时改为布政使司,通称行省。明初设有十三个布政司与京师(非城市,地位等同布政司,辖现今江苏与安徽两省)。1380年胡惟庸案后撤废中书省,京师及布政司直属于六部之下。明成祖时期,于1407年到1428年间设定交址布政司。于1413年设贵州布政司。为迁都北京,1403年将北平布政司升格为行在,1421年迁都北京后称为京师(北直隶),原京师改称南京(南直隶),形成"两京十三省"的行政区划。两京为明朝首都北京与南京的正式称呼顺天府与应天府 ,其与其周边州府分别合称北直隶与南直隶,不设布政司,十三布政司为陕西、山西、山东、河南、浙江、江西、湖广、四川、广东、福建、广西、贵州、云南。明朝行政区划设定大体符合山川形便之处,但仍有一些不合理之处。如南直隶地跨淮北、淮南、江南三个地区。而嘉兴、湖州、杭州三个太湖流域的府却被划入浙江省,与同为太湖流域的苏州府分离。而河南省也佔据局部的黄河以北土地。贵州省呈现中间窄两边宽的蝴蝶状。

都司

都指挥使司(都司)主管地方军事,明太祖採用卫所製,于1370年于各省设定一都卫,1375年才设定都司管理。都司原隶属大都督府,于胡惟庸案后析大都督府为五,分统诸军司卫所。明朝一共设定十六个都司、五个行都司与两个留守司。其中十三个是与布政使司同名的的都司,其它三个是万全都司、大宁都司和辽东都司。五行都司是陕西(治甘州卫,今张掖)、四川(治建昌卫,今西昌)、湖广(治郧阳卫,今湖北郧县)、福建(治建宁府,今建瓯市)、山西(治大同府)。两留守司是洪武年间设定的中都留守司(今凤阳)和嘉靖年间置于承天府(今湖北锺祥)的兴都留守司。属羁縻性质的都司中,最有名的有统辖黑龙江、松花江流域和库页岛的奴儿干都司,在政教合一的青藏地区设定有乌斯藏、朵甘二都司(请参详明朝治藏历史),另有置于今甘肃、青海交界地区的哈密、曲先等卫。这些具羁縻性质的行政区划与内地的都司、行都司性质不同 。

提刑司

提刑按察司是元朝(至元二十八年后改肃政廉访司)、明朝(改称提刑按察使司)、清朝(改称按察使司)三代设立在省一级的法务部门,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同时也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主管为提刑按察使或称为按察使。简称臬台、臬司。

提刑按察使在明代与承宣布政使并为一省最高长官,入清,则与布政使并为巡抚所製,虽名为同僚,实乃属官。

划分

明代的行政区划设定大体符合山川形便之处,但仍有一些不合理之处。如南直隶就地跨淮北、淮南、江南三个地区。而嘉兴、湖州、杭州三个太湖流域的府却被划入浙江省,与同为太湖流域的苏州府分离。而河南省也佔据了局部的黄河以北土地。贵州省呈现中间窄两边宽的蝴蝶状。根据《明史·地理志》记载,终明一朝有府140,州193,县1138。而根据《明史·兵志二》记载,明有卫493,所359。此外,明还设定了介于省和府、县之间的道。道分为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明代并改元的路为府,以税粮多寡为划分标準。粮廿万石以上为上府。廿万以下十万以上为中府,十万以下为下府。

明朝大致上继承元朝行政区划,其一级地方行政区分置承宣布政使司(布政司)、提刑按察使司(按察司)与都指挥使司(都司)的都布按三司製度,分别掌管行政、司法与军事等三种治权,防止地方权力集中 。布政司通称省,底下依序有道、府与县。道是明朝特别设定介于省和府、县之间的行政单位,分为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府原为元朝的路,以税粮多寡为划分标準。粮廿万石以上为上府。廿万以下十万以上为中府,十万以下为下府。军事区划有卫、所两製。明代宗、明英宗时设有中央派出管理行政的巡抚与管理军事的总督,地位在布政司与都司之上。为限製巡抚与总督的权力,又设有都御史製衡之。明朝最后有140府,193州,1138县,493卫,359所 。

两京

两京是京师(即北直隶)和南京(即南直隶);

直隶 → 南直隶

应天府、苏州府、松江府、常州府、镇江府、淮安府、扬州府、凤阳府、庐州府、安庆府、徽州府、太平府、池州府、宁国府、徐州、滁州、和州、广德州

各省

北平承宣布政使司→ 平燕承宣布政使司 → 北直隶

顺天府、保定府、河间府、真定府、顺德府(与广东历史名称上的顺德县区分)、广平府、大名府、永平府、延庆州、保全州

陕西承宣布政使司

西安府、延安府、汉中府、平凉府、凤翔府、临洮府、河州、兴安州、秦州、邠州、灵州

山西承宣布政使司

太原府、大同府、汾州府、平阳府、潞安府、泽州府、沁州直隶州、辽州直隶州

山东承宣布政使司

济南府、兖州府、青州府、登州府、东昌府、莱州府

河南承宣布政使司

开封府、河南府、卫辉府、怀庆府、归德府、彰德府、汝宁府、南阳府、汝州

浙江承宣布政使司

杭州府、温州府、嘉兴府、金华府、衢州府、严州府、湖州府、绍兴府、处州府、台州府、宁波府

江西承宣布政使司

南昌府、袁州府、赣州府、吉安府、九江府、建昌府、广信府(并非封开,梧州交界的古广信)、饶州府、瑞州府、南安府、南康府、抚州府、临江府

湖广承宣布政使司

武昌府、郧阳府、永州府、岳州府、汉阳府、荆州府、衡州府、黄州府、承天府、常德府、襄阳府、辰州府、长沙府、德安府、宝庆府、黎平府

四川承宣布政使司

成都府、嘉定府、夔州府、重庆府、顺庆府、叙州府、镇雄府、保宁府、马湖府、龙安府

广西承宣布政使司

桂林府、平乐府、梧州府、浔州府、柳州府、庆远府、南宁府、思恩军民府、太平府、思明府、镇安府、田州、| 归顺州、泗城州、向武州、都康州、龙州、江州、思陵州、凭祥州

福建承宣布政使司

福州府、延平府、建宁府、兴化府、漳州府、邵武府、泉州府、汀州府、福宁州

贵州承宣布政使司

贵阳府、安顺军民府、思南府、思州府、石阡府、镇远府、铜仁府、都匀府、普安安民府、普定军民府、平越军民府、黎平府

云南承宣布政使司

云南府、永昌军民府、永宁府、鹤庆军民府、曲靖军民府、景东府、元江军民府、广西府、广南府、顺宁府、寻甸府、楚雄府、澄江府、镇沅府、通西府、武定府、平缅府、蒙化府、孟爱府、孟艮御夷府、孟定御夷府、孟隆府、木朵府、木来府、丽江军民府、临安府

交趾承宣布政使司

交州府、北江府、谅江府 、三江府、建平府、新安府、建昌府、奉化府、清化府、镇蛮府、谅山府、新平府、演州府、乂安府、顺化府、太原直隶州、宣化直隶州、嘉兴直隶州、归化直隶州、广威直隶州

广东承宣布政使司

明朝洪武二年(1369年),改广东道为广东等处行中书省,并将海北海南道改隶广东,广东成为明朝的十三行省之一 。广州府、肇庆府、韶州府、南雄府、惠州府、潮州府、高州府、雷州府、廉州府、琼州府、罗定直隶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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