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中文名称
    机动车辆
  • 专用汽车
    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
  • 分类
    大型汽车
  • 小型汽车
    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

定义

所谓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机车及轻便机车、耕耘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分类

根据国家有关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準的规定,机动车类型可分为如下几种:

* 大型汽车:指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各种汽车。

* 小型汽车:指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含4,500千克),车长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员不足20人的汽车。

* 专用汽车:指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包括扫地汽车、仪器车、邮政汽车、汽车吊车等。

* 特种车:指有特殊专门用途的紧急用车辆包括消防汽车、救护汽车、工程车抢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查车等。

* 有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桿,行驶在轨道上的车辆。

*无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桿,装有轮胎或车轮的车辆。

*电瓶车:指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的车辆。

* 三轮机车:指总质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 二轮机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大于或等于50毫升,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裏/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轻便机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小于或等于50毫升,供单人乘骑,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裏/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 四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28千瓦,载质量不大于1,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公裏/小时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 三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9千瓦,载质量不大于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40公裏/小时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 大型方向盘式耕耘机:指发动机功率大于等于14.7千瓦(20马力)的方向盘式耕耘机。

* 小型方向盘式耕耘机:指发动机功率小于14.7千瓦的方向盘式耕耘机。

* 手扶耕耘机:指用手把操纵转向的轮式耕耘机。

*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指设计行驶速度在10公裏/小时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

* 全挂车:指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他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半挂车:指本身无动力,与主车共同承载依靠主车牵引行驶的车辆。

登出登记

(一)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的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登出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影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4、《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5、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还应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上述资料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送交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登出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影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灭失证明。

(三)机动车因故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登出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影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4、海关出具的机动车离开中国境内的出境证明原件及影印件。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其出境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6、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应当处理完毕。

(四)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登出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影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製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5、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应当处理完毕。

(五)机动车登记被依法复原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登出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影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复原决定书》。

(六)达到国家强製报废标準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製报废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登出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影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七)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按以下流程办理:

1、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所在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提交《机动车注册、转移、登出登记/转入申请表》、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影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正本,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登出登记。

2、机动车所有人凭身份证明原件及影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正本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领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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