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标準
以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分类标準来考察世界各国宪法,美国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而英国的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依照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分类标準,我国宪法也属刚性宪法。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这就说明,在我国,创製宪法的形式和程式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法规。因此,宪法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
组成结构
柔性宪法的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一部统一的、正式的宪法法典,他的宪法是由很多部普通法律档案和一些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组成的。以英国为例,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主要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典》、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及1949年《国会法》、1918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