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首先阐明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指出“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当然,其“私法”与人们现代所理解的私法含义不同,包括自然法(源自神明与大自然的稳定且不变的法则)、万民法(适用于帝国境内异邦居民的法律)和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特权法)。第一卷主要规定“人法”,即关于人的法律。在东罗马帝国时期,存在着贵族、骑士、自由民、异邦居民和奴隶五种社会阶级,由多至少分别具有不同的人格权利(注意,古罗马时期奴隶非“人”,不具有人格权)。例如属于市民权的选举、担任公职等权利,以及属于家长权的父母对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只有罗马公民,即生来自由的人才能享有,异邦居民则不能享有。其所代表的含义可归纳为,同时拥有自由权、市民权、家长权的罗马人,才是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否则为人格不完全者,在罗马法上称之为人格减等。此外,其关于保护奴隶主私有财产的原则,后来发展成为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第二、三卷主要规定“物法”,即权利客体、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以及继承、债务等内容。其中的物权制度与现代的物权制度存在诸多差异。
第四卷主要讨论了诉权,即有权在审判员面前追诉取得人们所应得的东西。包括对物的诉讼,即恢复原物之诉;对人的诉讼,即请求给付之诉。此外还有既对人又对物的混合之诉,以及用于一切图谋危害皇帝和国家的人的公诉。
作品目录
| 第一卷 | 第二卷 |
|---|---|
| 第一篇 正义和法律 | 第一篇 物的分类 |
第二篇 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 | 第二篇 无形体物 |
第三篇 关于人的法律 | 第三篇 地役权 |
第四篇 生来自由人 | 第四篇 用益权 |
第五篇 被释自由人 | 第五篇 使用权与居住权 |
第六篇 哪些人和由于哪些原因不得释放奴隶 | 第六篇 取得时效与长期占有 |
第七篇 福费·加尼尼法的废止 | 第七篇 赠与 |
第八篇 受自己权力支配和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 | 第八篇 哪些人能让与和哪些人不能让与 |
第九篇 家长权 | 第九篇 通过哪些人取得 |
第十篇 婚姻 | 第十篇 订立遗嘱 |
第十一篇 收养 | 第十一篇 军人遗嘱 |
第十二篇 关于家长权的权利消灭的方式 | 第十二篇 哪些人不许可订立遗嘱 |
第十三篇 监护 | 第十三篇 剥夺子女的继承权 |
第十四篇 哪些人可在遗嘱中被指定为监护人 | 第十四篇 指定继承人 |
第十五篇 宗亲的法定监护 | 第十五篇 一般的替补指定 |
第十六篇 身分减等 | 第十六篇 为未成熟者替补指定 |
第十七篇 保护人的法定监护 | 第十七篇 遗嘱在哪种情况下失效 |
第十八篇 家长的法定监护 | 第十八篇 不合人情的遗嘱 |
第十九篇 信託监护 | 第十九篇 继承人的性质和差别 |
第二十篇 根据阿提里法的监护人和根据犹里和提第法的监护人 | 第二十篇 遗赠 |
第二十一篇 监护人的核准 | 第二十一篇 遗赠的撤销和转移 |
第二十二篇 监护关係终止的方式 | 第二十二篇 发尔企弟法 |
第二十三篇 保佐人 | 第二十三篇 信託遗产继承 |
第二十四篇 监护人或保佐人提供担保 | 第二十四篇 特定物的信託遗给 |
第二十五篇 免除担任监护人或保佐人 | 第二十五篇 遗命书启 |
第二十六篇 受怀疑的监护人和保佐人 |
| 第三卷 | 第四卷 |
|---|---|
| 第一篇 无遗嘱的遗产继承 | 第一篇 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 |
第二篇 宗亲的法定继承 | 第二篇 对抢劫者的诉权 |
第三篇 特图里安元老院决议 | 第三篇 亚奎里法 |
第四篇 奥尔斐特元老院决议 | 第四篇 侵害行为 |
第五篇 血亲继承 | 第五篇 準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
第六篇 血亲亲等 | 第六篇 诉权 |
第七篇 被释自由人的遗产继承 | 第七篇 处在他人权力下的人所缔结的契约 |
第八篇 被释自由人的指定分配 | 第八篇 交出加害人之诉 |
第九篇 遗产占有 | 第九篇 四脚动物造成的损害 |
第十篇 通过自权者收养的财产取得 | 第十篇 有权起诉的人 |
第十一篇 为了维护自由而对之判给遗产的人 | 第十一篇 诉讼担保 |
第十二篇 废止有关出卖财产的财产承受和根据克劳第元老院决议的概括取得 | 第十二篇 永久性的和有时间性的诉权以及对继承人行使或由继承人继承的诉权 |
第十三篇 债务 | 第十三篇 抗辩 |
第十四篇 以要物方式缔结债务的各种方式 | 第十四篇 答辩 |
第十五篇 口头债务 | 第十五篇 特别命令 |
第十六篇 几个口约者和几个承诺者 | 第十六篇 对健讼者的罚则 |
第十七篇 奴隶的要式口约 | 第十七篇 审判员的职权 |
第十八篇 要式口约的分类 | 第十八篇 公诉 |
第十九篇 无效的要式口约 | |
第二十篇 保证人 | |
第二十一篇 书面债务 | |
第二十二篇 诺成债务 | |
第二十三篇 买卖 | |
第二十四篇 租赁 | |
第二十五篇 合伙 | |
第二十六篇 委任 | |
第二十七篇 準契约的债务 | |
第二十八篇 通过哪些人取得债权 | |
第二十九篇 债务消灭的方式 |
创作背景
公元527年,查士丁尼一即位,就任命一个由10位法律专家组成的法典编纂委员会,对已经颁布过的罗马法律作一次大清理,该废的废,该删的删,该改的改,该补的补,到529年完成了《查士丁尼法典》10卷。这部法典以《宪政法典》的名称颁布实行,它被宣布为适用于整个罗马帝国的法律,而在这以前曾经颁行过的法律,除非已收入该法典,否则一律废止。
此外,编纂委员会考虑到已编成的法典篇幅太大,有必要再编一本简明的法学教科书,供一般人阅读,这就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533年编成的。
作品思想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明确宣布皇权无限,维护教会利益,巩固奴隶主的统治地位;法典要求“人人都应安分守法”,否则,要依法给予严厉制裁;法典还特彆强调奴隶必须听命他的主人的安排,不许有任何反抗,据此可见,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完全一致的,他试图通过法律规範的系统化,达到巩固皇权的目的,并运用这个法典来为其挽救奴隶制的统治服务。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虽然保留了奴隶法,但取消了父母可以把子女卖为奴隶以补偿自己对他人冒犯这一部分;法典肯定了妇女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典强调了基督教的思想统治,确立了君权神授的原则,并详细规定了基督教生活的各个方面,强调了对异教徒的强行改信基督教和镇压的政策,甚至规定了教堂和修道院的规模和生活规则,强化了对隶农的统治;法典也用许多条文严格规定了奴隶与隶农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他的主人,对不服从者处以重罚乃至死刑,只是由于隶农的反抗斗争才不得不写上释放奴隶的条文。
从该书四卷的排列顺序来看,《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比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已大大前进了一步,因为他把作为主法的人法和物法排列在前,而把作为助法的诉讼程式法排列在后。
后世影响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不但内容丰富,而且结构严谨,概念清晰。因此,它被西方法学界看作是罗马奴隶制社会的一部完善的私法。它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法学划分法学部门的基础;它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各种规定,其中包括契约、债务、买卖、租赁、合伙等的规定,后来成为资产阶级制定民法所借鉴的蓝本;它关于保护奴隶主私有财产的原则,后来发展成为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由此可见,它对后来民法发展的影响之大绝非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