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许可权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一定许可权”又称为诉讼代理许可权,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範围。

    • 中文名:民事诉讼代理人
    • 外文名:legal representative in civil action
    • 来源:民事诉讼法

概述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许可权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一定许可权”又称为诉讼代理许可权,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範围。

民事诉讼一般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但在当事人不能或难以亲自进行诉讼时,就需要有人代替或帮助其诉讼。民事诉讼代理就是适应这一客观需要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分类

民事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託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託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託书。

授权委託书必须记明委託事项和许可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抗诉,必须有委託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权委託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係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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