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提高机场的使用效率。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製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式,经批準后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製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式报经批準后,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新增、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製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準,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準并实施。不符合依法製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不得批準。新增、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