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资格

法人资格

法人资格,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资格的构成: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要具备中级以上学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中文名称
    法人资格
  • 构成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 成立程式
    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 要件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概念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资格

要件

二、依《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包括设立宗旨、目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範围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财产、经费与法人的规模相适应。特别法、单行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理论上"独立法人资格"的要件关键在于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相对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创设的主体。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法人不具备自然人所享有的如人格权等一系列专属于人身的权利。

成立程式

《民法通则》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準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具体情形

一般来说,典型的企业法人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均为独立的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是因为他们不具有盈利性特征,所以不是"企业法人"。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的性质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公司法》上的独立资格。

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不愿继续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可以视为具有退出公司经营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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