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发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国经过长期侵略扩张建立起来的殖民帝国趋于瓦解。战后,法国企图重建殖民统治,由法国和海外省、海外领地、归并地、归并国组成法兰西联邦(法语:Union française),取代法兰西殖民帝国(法语:Empire colonial français )。殖民地人民不断掀起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
法语国家联盟标志随着非洲的民族独立运动不断发展,1946年建立的"法兰西联邦"日趋瓦解。1958年9月法国製订的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把"法兰西联邦"改为"法兰西共同体"。共同体各成员国在内政、经济方面享有自主权,但外交、国防等仍由法国控製。1959年共同体成立时,成员国除法国本土、"海外省"、"海外领土"外,还有前法属非洲的12个国家:达荷美(今贝南)、象牙海岸(今象牙海岸)、法属苏丹(今马裏)、茅利塔尼亚、尼日、上沃尔特(今布吉纳法索)、乍得、刚果(布)(今刚果共和国)、加彭、塞内加尔、马达加斯加、乌班吉沙立(今中非)。
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成立法兰西共同体代替法兰西联邦,法国总统任共同体总统,各成员国在内政、经济方面有自主权,法国政府设有专门负责与这些国家磋商合作政策的部门,外交防务等方面仍受法国控製,所有海外领地可以自行决定加入共同体或独立。1959年2月,共同体正式成立。除几内亚独立外,马达加斯加、达荷美等所有海外领地均加入。1960年修改后的宪法规定,成员国独立后仍可留在共同体内,其他独立国家亦可加入共同体。尝试通过许以某种程度的自治权利,以共同体的形式代替帝国,维护法国的传统利益。但是,这各换汤不换葯的让步和改革,并不能满足殖民地人民的独立自主要求。
同年,共同体的西非洲成员国达荷美等6国脱离共同体。1961年其组织机构参议院解散,共同体日趋瓦解。至1980年尚有7个成员国,保持比较密切的经济联系。该共同体解体后,法国主要靠合作协定和法郎区维系同上述国家的关系。
主要机构
共同体主要机构有执行委员会、参议院和仲裁法庭。总部设在巴黎。1960年法国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共同体成员国可通过协定变成独立国家,但不因此脱离共同体。同年,上述12国先后宣告独立。此后,达荷美、尼日、上沃尔特、象牙海岸、马裏、茅利塔尼亚先后退出共同体。其余6国虽留在共同体内,但形式上已取消了法国的最高权力。共同体参议院于1961年宣布解体,仲裁法庭则从未开过庭。此后法国就以双边条约、贸易协定或"联系国"等形式与原共同体成员国保持较密切的双边关系。
法兰西联邦的形成
根据1946年10月法国立宪会议通过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兰西联邦由法兰西共和联邦成员国及其他属地三部构成。(1)法国本土及阿尔及利亚;(2)海外各省:法属盖亚那、留尼汪等;(3)海外属地:在非洲的一些殖民地及太平洋上的新喀裏多尼亚。这是法国仿效英国搞英联邦的作法维持殖民统治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