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法治

汉语词语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架构。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架构中运行。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谓先行者,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可说怎麽强调都不为过。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 中文名称
    法治
  • 拼音
    fǎ zhì
  • 解释
    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
  • 出处
    《晏子春秋·谏上九》

词语概念

基本解释

(1) [rule by law]∶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治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中国政法大学生讨论法治

(2) [rule of law]∶依法治国

(3)[rulaw]∶法治 rulaws法治学 法治学的是独立的学科,是社会政治法律发展的结果,是一种全新的系统化社会价值体系。

引证

谓根据法律治理国家。与"人治"相对。《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 桓公 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泛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邹韬奋 《抗战以来》六二:"在此种惨酷压迫之情况下,法治无存,是非不论。"亦指依法处治。《史记·蒙恬列传》:" 高 有大罪, 秦王 令 蒙毅 法治之。"

基本含义

"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泛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但有时并非作为一个片语,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奢)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

"法治"与儒家的"德治"相对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製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製度及其运行机製。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製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製度和运行机製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法治是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民主的力量,而我们的法治却看上去好像是官方在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和"冷漠"。在理论上如何印证现行法治推行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现实的法治实践中确实存在缺少政府和民众的有效"互动"。冷静地思考分析和对"依法治理"现状的观察,我们不难发现缺少这种"互动"的现实表现,主要原因在于:民众对于自身的权力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彻底,导致了21世纪初的这个结果。民众们在经历义务教育之后,依旧对于介绍法治的课程并不重视,法治观念、理念很难进入民众内心。使得法治推动成为看似官方在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和"冷漠"。

而所谓的为"三治三不治",即"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是一种错误的说法,因为在我国立法的权力属于人大,而不属于所谓的"上"、"外"、"官",因此这样说并不符合实际情况。这种情况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的过程中也体现的淋漓尽致,并不会因为违法者身份而纵容其违法。行政机关并没有立法权,但是行政权力确实在影响司法,通过各种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影响,来扩大其职能和实现其效用。在近一段时间内,舆论以第四权的身份出现,掌握舆论资源的人通过各种舆论压力,对于司法权的影响也日益增大,使得舆论资源所有者与行政权力所有者一道成为影响司法权的人。这种片面的、出于"官本位"或"舆论第四权"思想的"依法治理"严重悖离了法治精神和原则。而广大民众则处于"被动"的地位,既在客观上不能有效得知正确信息、行动上介入国家法治实践,又在主观上无法正确判断,更不用提参与和对之加以评价。其深层原因在于人治思想与权力本位思想还在相当的领域中存在。尤其是在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之后,各级党委和政府先后提出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甚至提出依法治校、依法治村等口号。这种形式主义做法使得依法治国的法治内涵与精神逐步丧失,结果最后演变为依法治民的政治治理观。在他们眼裏,仍然认为依法治国就是用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且存在固有偏见,认为法律只是专管老百姓的,从而形成了法治的表层现象,其真正内涵没有深刻理解并内化为坚实的信念和外化为行动。因此,"依法治国"成为仅仅理解为依据大量出自有据的规章、政策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和人民,这种"叶公好龙"式的法治观是法治非理性的表现形式,是传统专製主义、人治主义和宗法思想没有得到彻底清算的典型特征。

法治是依据法律的治理。

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亚裏斯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製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总的来说就是法治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也就是强调两者的统一,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製度及其运行机製。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製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重要论述

显而易见,我国公民越来越信奉法律、崇尚法治了。而在过去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裏,人们曾只追求"人治"的完善,将治国理想寄托在"圣人""明君"身上,但历史的车轮却一次次无情地碾碎了这一幻想……

中国土壤裏并非没有过法治的种子,我们有过"奉法者强则国强"的法治宣言,有过"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治原则,但同时也有"刑不上大夫"的法治缺憾。当西方已经大致勾勒出法治架构时,我们才发现,原来法治在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能发挥如此积极有效的作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我们走上探索和实践法治的道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製"的目标;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60年一甲子,我们对于法治的理解已然发生了深刻变化,从"法製"到"法治"便是明证。这一执政理念的转变,强调"改革要在法律的架构下进行""将权力关进位度的笼子",通过对法律的完善,引导和推动改革科学、有序地进行。

当然,"依法治国"还有漫长的路要走,我们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我们的法律监督机製和程式还有待健全,政府依法执政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60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而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必将成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征程上的又一重要裏程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君不见,各类交通安全法规相继出台,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却依然屡见不鲜;君不见,一些考试监考规则日益严苛、技术手段愈发先进,但种种作弊依然防不胜防,恰恰是缘于人们法律精神和规则观念的缺失……中国"法治"的推进,需要国家层面法治建设的引领,更离不开我们每一个普通人"自下而上"的努力--当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当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自然,每个社会个体汇聚成整个社会推进"法治"的不竭源泉。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我们对法治社会的美好愿景,也是我们追求的法治目标。在这条道路上,我们一直在前进。

历史演变

2. 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的各种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与先秦法家思想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建立在民主社会的基础之上。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亚裏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亚裏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包括两点,一是有优良的法律,二是优良之法得到民众普遍遵守 ,这个思想得到了后来者的发扬,并构成了当代法治思想的核心与精髓。

3.具体含义: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

必要性

在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法治建设推进得越持久、越深入,其成效就会成倍放大。政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执法司法力量,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服务的是人民民众,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进程中发挥着特殊重要作用。

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紧紧围绕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製度为重点,切实将加强法治建设贯穿于政法工作全过程,带头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肩负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者、实践者的重任。要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作为基本要求,严格依照法定许可权和程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国家法製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要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灵魂,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和製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最佳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法律製度,规範执法司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要把促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作为重要目标,深化法製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努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其它相关

法治意味着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正当性。

法治与人治的联系

法治相对于人治更稳定;法治强调的是权力製衡、法律救济。

法治与法製的区别

两者都强调了静态的法律製度以及将这种静态的法律製度运用到社会生活当中的过程。两者最大的不同表现在:法製的概念不包含价值;法治包含了价值内涵,强调了人民主权。

法製只是强调形式意义方面的内容,而法治既强调形式意义的内容又强调实质意义的内容。法製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强调"以法治国"的製度、程式及其运行机製本身,它所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也正是法治的第一方面(形式意义的法治)所要求达到的目标。由此可见,法製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法製,也就谈不上法治。但另一方面,仅仅强调法律的形式化方面,还并不能揭示法治(尤其是实质意义的法治)的更深一层的内涵。

依法治国的标準

通过法律保障、限製公共权力;强调良法的治理;通过宪法确立分权和权力製约的权力製衡关系;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确立普遍法的司法原则。

我国成为法治国的条件是:1.製度方面: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权力相对平衡和相互製约,司法体製、执法製度的健全和其人员的高貭素,健全的律师製度;2.思想方面:树立起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製约、权利本位的思想。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对我国有重要的意义。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什麽样的情况下才算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这裏面强调七个方面:(1)在立法方面,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2)法律至上,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性;(3)实现"民主的法製化"和"法製的民主化";(4)国家的权力监督和製约机製的形成和良性迴圈;(5)"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製度的有效的保障;(6)尊重、保障和实现;(7)国家的法律秩序稳定、人民生活幸福。这些实际上是综合性的。

第二,在我们国家实行法治还需要注意一点,我们国家的法治不是内生性的,而是一种外发性的,是在外力的啓发诱导下来进行的,所以我们的法治有一种天然的不足、天然的缺陷。同时,我们的法治不是在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是一个农业文明比较浓厚的情况下提出的,所以物质储备、经济条件也有些问题。而且,我们国家过去所要强调的一种人治、人的统治的传统,所以2013年要对传统进行这麽大的变革的时候,问题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2012年我们的法治建设中出现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着国情与理想、变革法製和守成法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反对与经济成长、本土化与国际化、普适性和地方性等矛盾。这表明我们的法治建设离成功还有相当的距离,在2013年我们只是已经进入了这个过程,离目标还比较远,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第三,为实现法治,我们需要创造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四个方面:(1)市场经济的发展;(2)政治体製改革的进行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完善;(3)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公民的民主、法律、道德意识的提高;(4)立法体製、司法体製的改革和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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