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标準
法源的判断主体是法官而非一般的民事主体。如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也具有行为规範的作用,对于一般民事主体其拘束力是不言自明的,但作为裁判规範而言,法院只是可以(而非必须)参照执行,在判决书中也不能加以引用,因此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源。故判断主体仅能为法官,否则即出现双重标準。
法源类型
具有绝对效力的法源
具有绝对效力的法源指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必须适用的法规範,司法实践中指法院在製作法律文书时“可引用”的规範。
具体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具有相对效力的法源
具有相对效力的法源指指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可以适用的法规範,司法实践中指法院在“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的规範。
具体有:部门规章、各县市人大发布的决定和决议、地方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等。
相对法源
具体有:习惯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