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概念
基本信息
基本解释
(1)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tradition]∶宪法和法律的传统。(2) [legal foundation of the domination]∶统治权力的法律根据。
引证解释
指宪法和法律的传统,统治权力在法律上的根据。
吴晗 《论反内战运动》:“他们自以为有一个统,正统、法统或道统。”徐特立 《“一二九”感言》:“我们的法统是辛亥革命以来的法统,是革命的法统,这一法统被叛变大革命的反动派否定了。”
基本特徵
“法统”的基本特徵是:历史发展的纵向稳定性;社会生活的横向普遍性;民族的相对独立性;人类的内在一致性。
“法统”可以用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规範等形式表现出来。
“法统”与民族的价值观密切相关,它是该民族价值观在法律实践领城的具体反映。
法统—→以法律和宪法性法律中的某项规定,为统治权力获得来源的传统性。
君权时期统治者主张,它的统治地位和由它控制的国家政权,依据神圣法律建立而不可动摇。
现、当代则演绎为,只有通过周期性、公开投票(大)选举程式,获得的国家权威,才符合法(律正)统。其中,“公权民授”理念,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权力获得唯一来源,违背这个理念获得的国家公权,被视为非法,不符合法(律传统、和法律正)统。
其它含义
以此为标準,人类法律实践活动可分为三种类型:
(1)宗教主义型的法律文化。其代表是古代印度、伊斯兰和欧洲中世纪教会的法律文化。主要特徵是:政教合一,君主即教主,教徒即臣民,宗教教条即国家法律。如《摩奴法论》、《古兰经》、《新旧约》成为法律的渊源。
(2)伦理主义型的法律文化。其代表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主要特徵是:道德伦理教条等同于国家法律,家族首长代行部分国家职能而具有半司法权,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带有家族的温情色彩。法律充满了伦理身份上的不平等精神。
(3)现实主义型的法律文化,即不带有宗教、伦理色彩的以人们现实社会关係(政治和经济的)为基础的法律文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取代了宗教和伦理主义的等级不平等。
它又可以分为个人本位的法律文化和“集体本位”的法律文化。后者包括家族本位、国家本位、社会本位、阶级本位等。
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法统”是在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它一经形成便具有相对独立性并长久地保持下去,虽经社会重大变革也难以从根本上加以改变。“法统”决定着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和发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