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地位
作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来自全体人民,国王作为国家元首,是国家统一和认同的象徵,但不具实质性权力。国王通过国会、内阁和法院行使国家权力。立法权在国会,国会採用两院制。行政权由总理及其内阁行使,总理是行政首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不受行政权干扰。机关关係
与国王的关係
国王与国会的关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枢密院主席的任免虽由国王自行决定,但需由国会主席签署任免谕令。枢密院大臣不得兼任两院议员。2.国王不在国内或因某种原因不能料理国事时,可以任命摄政王,但也须国会主席奉诣签署,在国王没有任命摄政王的情况下,由枢密院向国会提名摄政王人选,经国会同意后,由国会主席以国王御号宣布该人选为摄政王。3.国王的王位继承问题主要按1924年制定的王位继承法解决。国王可以授权枢密院对此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报国王御準,但在国王签署后,要通报国会。若王位空缺,而且国王已经赐定王储,内阁只要通报国会即可解决王位继承问题;若王位空缺,但国王没有指定王储,应由枢密院向内阁提出王位继承人人选(公主也可继承王位),以提交国会,并经国会同意。4.上议院议员由国王任命产生。5.国会由国王召开,国王主持国会的开幕和闭幕,还可以召开国会特别会议。6.国王保留解散国会以选举新的下议院的权力,但因同一问题只能解散一次国会。
与内阁的关係
内阁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根据现行宪法,总理必须是当选的下议院议员。下院议长从获本院议席最多的政党中挑选一名有经验的政治家作为总理提名,由国王御準。其他内阁成员则由总理提名,亦须国王御準。总理以外的内阁成员不一定是国会两院议员,但有权出席议院会议,在会议上陈述事实和发表意见。内阁按宪法规定必须向下议院负责,包括在内阁的总政策上必须向国会共同负责。宪法规定新政府产生以后,不需要信任表决,即可上任。新一届内阁产生以后,内阁只须在国会发表施政声明,而不需要请求信任表决。如果内阁认为在国家行政管理工作方面有问题需要徵求两院议员的意见时,总理应通知国会主席,可以要求召开国会会议进行一般性辩论,但国会不能就所辩论的问题进行表决。下议院议员可以提出对内阁整体或个别成员的不信任案。下议院实有议员五分之一以上有权联名提出动议对是否提出不信任案进行一般性辩论,就任何问题对个别内阁成员或者内阁集体提出不信任案。
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係
宪法监督机构是宪法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国会议长(即下议院议长)、上议院议长、大理院(即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国会两院分别任命三位共六人的法律专业或政治学专业的资深专家。国会议长任仲裁委员会主席。但由两院任命的委员不得担任上议院议员、下议院议员、地方议会议员、地方行政官员、有职务和固定薪金的公务人员、国营企业雇员或地方部门的职员。宪法仲裁委员会的权力主要有三项:1.对法律草案的违宪审查。法律案在经国会同意后、总理呈奏国王御準之前,达到一定数量的两院议员或内阁总理均可以提请宪法仲裁委员会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2.在法院适用法律时,如发现法律条文违反宪法,法院应暂缓审理案件,提交宪法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但这种违宪争议可由法院提出,也可以由案件当事人提出。宪法仲裁委员会对违宪争议作出裁决,但原案件本身的判决仍由法院作出。3.内阁、国会、上议院或下议院决议认为案件审理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情况下,应视情况由总理、国会议长、上议院议长提交宪法仲裁委员会裁决。
产生
大选(下议院议员选举)之日起30天内需召开第一次国会议员全会,由国王或国王的代表主持。国王依据上下两院议会各自决议,任命上下议会各一名议长和一至两名副议长。上下两院议员就职前均需向本人所在国会大会宣誓就职,宣誓词为:本人×××将为国家和人民利益尽忠职守,保护并遵守泰王国宪法各项规定。一般情况下,下议院结束任期或解散时,上议院不得召开大会。选民资格
选举下议院议员的选民资格如下:具有泰国国籍,但因归属而为泰国公民者必须在取得国籍10年后才具有选民资格;在选举年1月1日年满18周岁;在选区有户口登记。但以下人员被禁止行使选举权:精神错乱和神志不健全者;具有一定宗教身份或神职者,如僧人和牧师等;因法庭传唤或裁定而受到拘禁者;被法院剥夺选举权者。
选区划分
下议院议员现在由155个复名选区或大选区选举产生。在划分选区时既考虑人口基础,又考虑行政区划。泰国的一级地方政权单位为府。各府人口每15万人产生一名议员。如果一府的人口没有达到15万人也可产生一名议员。如果一个府的人口数量超过15万人,可以允许这个府在人口每达到15万人时增加选举一名议员。只要超过75000人即按15万人计。一府的应选议员不超过三席时也将此府设为一个选区。超过三人时则将府划分选区,使每个选区应选议员为三名。在一个府必须划分选区而又不能使每个选区都有三名应选议员名额的情况下,可先按各选区有三名议员进行划分,而所剩下的选区议员名额不得少于两名。在一个府有四名应选下议院议员名额的情况下,可划分为两个选区,每个选区有两名议员名额。
候选人资格
上议院议员是国王任命的各学科、各行业有学识有才干的资深人士。其具体委任条件是:出生泰国并具有泰国国籍;年龄不低于35周岁;不是任何政党的党员、管理人员或顾问,不是当选的地方议会议员或地方行政官员,未被宪法仲裁委员会免去议员资格。下院议员的候选人资格是:年满25周岁,出生泰国并具有泰国国籍者。符合以下情况的不具有候选人资格:被宣告为破产者;吸食违禁药品者;经法院裁判而被拘禁者;被判处两年以上徒刑者(过失犯除外);在选举前五年内被认定为聋哑人者。此外,担任国家或地方官员(政治官员除外)且拥有永久或有薪职位者、国家机构或企业的官员、地方议会的议员以及政府的承包商等等均不得行使下议院议员的被选举权。
候选人产生办法
下议院议员的候选人必须由政党提出,并交足10000泰铢(1美元约合41.4泰铢)的押金。泰国不存在独立候选人,当选议员必须首先是政党党员,若其退出政党或被其所属政党开除,当选议员也即失去议员资格。
竞选办法
选民要投与本选区应选议席数相等的票数。选举採用直接和无记名的方式进行。获简单多数即可当选。投票不是强制性的。
选举种类
下议院的选举分为大选和补选两种。大选是在下院被解散后对下议院所有议席进行的选举。在两次大选之间如果出现议席空缺,必须在45天之内进行补选,但若下议院所余任期不足180天,则不需要补选。
职权
依据泰国宪法,国会职权主要包括立法权(制定宪法附加法、制定法律条例)、监督权(监督有关法律的制定是否违宪、监督国家管理工作)、预算审批权、人事权(推荐或罢免政府、议会、法院及其他独立机构主要成员)等。
(一)立法权
议会需制定九部宪法附加法,主要包括:1.关于下议员选举和上议员产生的宪法附加法》简称《选举法》;2.关于选举委员会的宪法附加法》简称《选委会法》;3.关于政党的宪法附加法》简称《政党法》;4.关于全民公投的宪法附加法》简称《公投法》;5.关于宪法法院审判办法的宪法附加法》简称《宪法法院审判法》;6.关于政务官员刑事案件审判办法的宪法附加法》;7.关于国家监察员的宪法附加法》简称《监察法》;8.关于预防和打击贪污的宪法附加法》简称《反贪法》;9.关于国家审计的宪法附加法》简称《审计法》。
议会还需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立法程式如下:
1.律草案由以下部门提出:(1)政府内阁;(2)不少于20名下议员;(3)与法律草案有关的法院及中立机构;(4)不少于一万名合法选民。如(2)(3)(4)需提出与财政有关的立法草案,须经总理认可。“与财政有关的法律草案”指的是与税收、国有资产、货币等有关的法律草案。下议长和下议院各委员会主席举行联合会议,判定有关法律草案是否与财政有关。
2.有草案需先递交下议院议长。草案内容应向全体公民公开,并为公民了解有关细节提供便利。
3.案经下议院通过后交由上议院审议,上议院需在60天内完成审议,与财政有关的草案须在30天内完成审议。上议院也可要求延长审议日期,但不得延长超过30天。下议长须在与财政有关的草案注明与财政有关,否则则视为无关。如上议院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审议,则视为通过。
4.议院完成草案审议后,视情採取以下措施:
(1)如上议院审议通过,则将草案退回总理。总理须在20天上呈国王,国王御準后才可正式生效。
(2)如上议院不同意下议院意见,则暂缓通过该草案,将草案退回下议院。
(3)如上议院审议后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则将修改后案文退回下议院。如下议院同意修改案文,则视为议会通过。如下议院不同意修改案文,则由上下两院依照有关规定组建联合委员会进行审议并修改,而后再交两院审议。如有一院不予认可,则暂缓通过该草案。
5.上述4(2)情况被暂缓通过的草案,下议院只能在接到上议院退回有关草案之日起180天后才能重新启动该草案的审议程式。因上述4(3)情况被暂缓通过的草案,从某一院不予认可之日起180天后重新审议。原草案(或经联合委员会审议后的草案)经下议院实际人数过半通过,则视为议会通过。
如被上议院暂缓通过的草案为“与财政有关的草案”,下议院可立即重新审议。原草案(或经联合委员会审议后的草案)经下议院实际人数过半通过,则视为议会通过。
6.列情况下,有关草案视为被否决:下议院结束任期或解散;国王未予御準;国王在90天内未予答覆。
7.王未予御準并退回议会的草案,或国王90天内未予答覆的草案,议会须重新讨论并起草草案。如议会以超过上下两院实际议员数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原草案,则请总理再次上呈国王。如国王在30天内未予答覆,则视为国王已御準并正式生效。
(二)监督权
第一,监督有关法律的制定是否违宪
1.议会通过,但总理尚未上呈国王的草案,如上下两院不少于十分之一的议员认为草案中某条款涉嫌违宪或整个草案的制定违宪,则视情向下议长、上议长或议会议长提出。收到上述意见的议长负责将有关意见递交宪法法院裁定,并及时通报总理。
2.议会通过,但总理尚未上呈国王的草案,如总理认为草案中某条款涉嫌违宪或整个草案的制定违宪,则将有关意见递交宪法法院裁定,并及时通报上议长和下议长。
3.法法院受理期间,总理应暂停有关草案审批进程。如宪法法院裁定草案中某重要条款违宪或整个草案的制定违宪,则视为该草案被否决;如宪法法院裁定草案中某一条款违宪,则视为有关条款被否决,总理可继续推动该草案审批进程。
第二,监督国家管理工作(对总理和内阁进行不信任质询)
1.有议员均有权对内阁成员的有关工作提出质询。如内阁认为有关问题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暂不便公开,阁员有权拒绝应询。
2.于人民广泛关注、涉及国家和人民利益或亟待解决的问题,下议员可在当日会议开始前书面告知下议长,表示希对总理或有关部长进行质询,且不必告知将质询的问题。下议长将此列入当日议程。这一形式的质询每周只能进行一次,且有关议员口头质询同一问题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3.少于下议院实际人数五分之一的下议员可提出对总理的不信任案,提案时需同时提名一位符合宪法规定的新总理人选。有关议案提出后,议会不得解散,除非提案撤销或表决不通过。
一般情况下,不信任质询投票不得安排在质询结束当天。不信任票超过下议院实际人数一半以上,则该不信任案通过。下议长即将上述新总理提名人选报国王御準。如不信任案未获通过,则提案议员丧失在本届会期内再次提出对总理不信任案的权利。
4.少于下议院实际人数六分之一的下议员可对内阁成员逐一提出不信任案。一般情况下,不信任质询投票不得安排在质询结束当天。不信任票超过下议院实际人数一半以上,则该不信任案通过。如不信任案未获通过,则提案议员丧失在本届会期内再次提出对阁员不信任案的权利。
当针对某阁员的不信任案提出后,该阁员调任其他职位,只要还是内阁成员,就仍须接受不信任质询。如针对某阁员的不信任案提出前,该阁员已调任其他内阁职位,但担任新职位尚未超过90天,则该阁员仍须接受对其原职位的不信任质询。
5.反对党议员总数无法达到上述3、4项中规定的不信任案提案人数标準,则在执政党完成两年执政后,反对党实际人数中一半以上议员可提出对总理和其他阁员的不信任质询。
6.少于上议院实际人数三分之一的上议员可在上议院对政府内阁进行质询,但不作表决。此类质询每届会期只能进行一次。
7.理和有关阁员须亲自接受对本人的不信任质询,如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亲自应询,须提前或在会议当日告知下议长或上议长。所有议员有权不按所在政党的决议独立参与不信任质询和表决。
(三)预算审批权
国家财政预算须以法律条例形式报议会审议。下议院须在接到财政预算条例草案之日起150天内完成审议。如逾期未予完成,则视为该草案获得下议院审议通过。下议院审议通过后交由上议院审议。上议院须在接到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议,且不能对草案作任何修改。逾期未予完成则视为通过。上议院通过后,交由总理上呈国王御準。
新财政年开始前无法及时出台新的财政预算条例,则暂时沿用上一年财政预算条例。政府需为议会、法院及其他依据宪法成立机构的独立工作分配充足预算。
(四)人事权
1.举总理。议会需在召开首次会议后30天内以过半票数选举一名符合规定的议员出任总理,并呈国王御準。
2.荐独立机构主要成员。依据宪法成立的机构主要包括:选委会、国家监察院、国家反贪委、国家审计委、国家人权委员会。这些机构主要人事任命须经上议院审议通过并报国王御準。
3.免权。议会有权依法对下列人员提出罢免:总理及内阁部长、上下议员、最高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最高行政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以及上述独立机构主要成员等。
议会结构
议长
下议院议长任期四年,由下议院所有成员在议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在新组成的下议院首次集会时进行,一轮简单多数通过。最高资历的下议院议员主持并监督选举,宣布选举结果。下议院秘书长将获胜的候选人通知总理并由总理提交国王签署任命。下议院议长主持两院联席会议,代表下议院,同时兼任宪法仲裁委员会主席和国会服务委员会主席。在议长缺席时,第一副议长可以代行其职责。上议院议长任期两年(上议院任期的一半),在上议院产生之后第一次集会上由所有出席议员选举产生。所有上议院议员都可以成为候选人,但须五名以上上议院议员赞同提名。选举实行秘密投票,获得最多选票者当选,若有几个候选人获得同样的最多数,要在他们之间进行新一轮投票。若在第二轮选举时候选人还有获得同样票数的,则在他们之间抽籤决定。上议院议长同时兼任国会的副议长和宪法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在下议院解散时也可以担任宪法仲裁委员会主席。在上议院议长缺席时,第一副议长代为履行议长职责。
国会联繫会议
泰国国会的一些重要事务要由两院召开联席会议决定。按宪法规定,需要由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包括:任命摄政王;有关王室继承问题;国会在90天例会结束之前休会;宣布战争;某些国际条约;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各种委员会,如反腐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陈愿委员会;内阁施政报告;召开一般性辩论会;修改和补充宪法等。召开联席会议时,应执行国会会议章程。在还没有国会会议章程期间,可暂时採用下议院会议章程变通执行。
委员会
委员会有四种:1.常任委员会,由议员组成,也就是一般性的专门委员会,下议院中各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各政党或政党集团在本院的议席比例来组成;2.特别委员会,可以由议员或非议员组成;3.全院委员会,由两院所有议员组成,本会期的国会议长作为委员会主席;4.混合委员会,由两院议员或非议员组成,但两院须具有同等数量的代表,其职责主要是审议由下议院通过但由上议院修正的法案。
两院关係
下议院和内阁均可以提出法律案,但上议院不具有提案权。因此所有法律案都只能在下议院先提出。在下议院审议通过法律后,上议院在60天内要将法律案审议完毕,若法律案具有财政性质,则必须在30天内审理完毕。如果上议院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将法律案审理完毕,则视为上议院对法律案表示同意。下议院在法案的优先地位还表现在,在上议院否决下议院通过的法案时,下议院只要以过半数通过即可视为法案经国会通过。
工作程式
立法程式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可经三种方式提出,即内阁、下议院议员和5万名以上选民。在一名下议院议员提出时,他所在的政党必须通过决议表示支持,并有不少于20名的下议院议员赞同。下议院提出财政法案必须经总理同意。5万名以上选民可以联名请求国会审议涉及权利和自由以及国家政策的基本原则的法律。2.下议院审议。分为三读:一读时,下议院投票决定原则接受或拒绝所提交的法案,只有被接受之后才继续以下的立法程式;二读,下议院将法案交付委员会详细审议,在指定的时间内,所有议员都可以向委员会主席提出对法案内容或语言的修正案,然后,整个议院对法案进行逐条审议,但只允许对修正案进行辩论;三读,不再进行辩论,只付表决。如果下议院通过,议长便将法案提交上议院。3.上议院审议。上议院要运用与下议院同样的三读程式通过法案。如果上议院投票通过不具修正案的法案,法案即为国会通过。然后,总理将法案提交国王签署,在《王室公报》上发布时便成为法律。如果上议院在一读或三读时否决一项下议院通过的法案,法案便被搁置并退回下议院。下议院必须等180天之后才能重新审议该法案。如果被退回的是一项财政法案,下议院可以立即开始再审。如果下议院以其所有议员的过半数通过该项法案,即为国会通过。如果上议院对法案进行修正,也将法案退回下议院,两院便要组成混合委员会审议法案。混合委员会由两院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具体人数由下议院确定,但成员可以是议员也可以是非议员。混合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并提出新的法案草案供两院审议。两院同意即为通过。如果在混合委员会审议之后,两院中任何一院否决了法案,则法案被搁置,下议院只在180天之后才能重新审议。如果下议院以其全部议员的过半数重新通过法案,无论通过的是原案或混合委员会修正后的法案,即为国会通过。4.国王签署。如果国王拒绝批准一项法案,并将其退回国会,或在90天之内没有退回,国会必须重新审议法案。如果国会以两院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该项法案,总理即将法案再次提交国王签署,这时,如果国王没有在30天之内退回法案,总理便将法案在《王室公报》公布,遂成为法律,并与国王签署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式
年度预算支出法案、追加预算支出的法案和调整预算支出法案等,下议院必须在收到法案之日起100天内审议完毕。如下议院在这一规定时间内没有审议完毕,应视为下议院同意批准,并应将法案提交上议院。上议院必须在收到法案20天内审议完毕,可以表示同意或拒绝,但不能作任何修改或补充。超过规定的时间没有表示,则视为上议院同意。下议院审议年度预算法案、追加预算法案和调整预算法案时也不得提出增加项目或对任何项目增加款额的修正案,但可以在限定的项目上提出减少或削减的修正案。其他有关程式与一般的立法程式一样。
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
国会会议分为例会或特别会议两种。例会每年召集两次。因国家利益的需要国王可以召开特别会议,两院议员或下议院议员可以不少于两院现有议员总数的半数同意联名上书国王发布谕令,召开国会特别会议。
会议召集
国会由国王召集,国王主持会议的开幕和闭幕。国王可亲自召集也可委派成年子女或任何人代表国王主持国会首次年度例会的开幕。一次例会会期规定为90天,但国王可以将会期延长,而如在未满90天时闭会则需国会同意。
法定人数
上议院和下议院举行会议必须有不少于本院现有议员总数的半数出席才能开会,即为法定人数。但在审议质询案时下议院可以根据会议规则对法定人数作出例外规定。
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
两院议员按宪法规定是人民大众的代表,必须为人民大众的整体利益工作。议员在各自议院会议或国会联席会议上,陈述事实或发表意见或表决都具有绝对的特权,任何人不得以此对议员在任何方面提出指控。但议员发言的内容如果出现在国会之外,而且讲话内容触犯刑事法律或他人民事方面的权利,则不得享受豁免权。在会议期间不得因刑事案而对议员逮捕或拘禁,或传唤两院议员进行审问,但经议员所在议院的批准或现行犯除外。
议员义务
议员必须公布自己的个人财产。议员的特权不能免除议员出席法庭或仲裁庭作证的责任。出席国会会议是议员的义务,议员不履行此项义务将受到惩罚。
议员待遇
两院议员的待遇不同。上议院议员享有每月38500泰铢的基本工资(税前),并可以有自己的秘书处、一名助理,享有医疗保险,但必须负担自己的电话费。旅行和交通费用只有经上议院批准的公务需要才能以公费支付。下议院议员除了每月38500泰铢的基本工资外,还有同等数额的津贴(均为税前)。在任期内配备笔记本电脑,公费支付五位助理和一位专家的工资,享受医疗保险和公务旅行。
无效判决
2014年3月21日,宪法法院以6比3的投票数判决2014年2月2日举行的国会选举无效,理由是泰国南部28个选区无候选人注册,导致全国範围内的选举无法在同一天完成。法院同时要求选举委员会和看守政府就新的选举日期进行商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