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徵的凭证。

  • 中文名称
    海运提单
  • 外文名称
    Ocean Bill of Lading
  • 属性
    一种运输单据
  • 途径
    通过船在海运、河流等
  • 分类
    8类
  • 作用
    收据,运输契约证明,货权凭证

单据种类

运输单据的种类很多,包括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海运单(Sea Waybill)、航空运单(Air Waybill)、铁路运单(Rail Waybill)、货物承运收据(Cargo Receipt)和多式联运单据(MTD)等。[1]

注意

填写内容

(一)根据1993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正面应记载以下各项:

⒈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⒉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⒊船舶名称。

⒋托运人的名称

⒌收货人的名称。

⒍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

海运提单

⒎卸货港。

⒏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档案货物地点。

⒐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⒑运费的支付。

⒒承运人或者其代表。

中国《海商法》第73条还同时规定,“提单缺少本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证据。

注意事项

(二)注意事项

⑴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额度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⑵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 (TO THE ORDER OF XX BANK)。[2]

⑶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传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额度证项下的提单,一般为额度证的申请人,如额度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额度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⑷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传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Ⅵ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⑸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⑹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⑺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X X“字样。在运用货柜运输方式时,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⑻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一般需要与货物出口时向当地海关申报的品名一致,在额度证项下货名必须与额度证上规定的一致。

⑼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⑽唛头(SHIPPING MARKS),额度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⑾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额度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⑿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製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⒀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单份数一般按额度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单还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额度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额度证或契约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额度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额度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

条款依据

提单背面印定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双方当事人处理争议时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⑴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前者包括与托运人定有运输契约的船舶所有人,后者包括提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⑵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⑶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的条款。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⑷包装和标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⑸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⑹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⑺错误申报(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人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

⑻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⑼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麽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採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中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⑽美国条款(AMERICAN CLAUSE)--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準。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LOCAL CLAUSE)。

⑾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ⅣE ANIMALS AND PLANTS)--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相关词条

相关搜索

其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