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简介
清朝版图辽阔,民族众多,在行政区划上「因时顺地、变通斟酌」[1]。在汉族地区沿用明代旧製,实行“省—府—县”三级製。在东北地区,为满洲八旗製、汉人州县製与渔猎部落的“姓长製”并行。在藩部地区则因俗而治,并根据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加以改革:蒙古实行“旗盟製”、“札萨克製”;西藏实行“宗溪製”,新疆回部实行伯克製。
清末,在列强蚕食鲸吞的情势下,边疆各地依靠旧有的行政体製已无法维持有效的统治。光绪年间,新疆、台湾省与奉天、吉林、黑龙江相继建省,实行与内地相同的行政体製。内外蒙古、西藏、海南也有建省之议,但在清朝灭亡之前未能实行。清朝前期版图清朝康熙时版图清朝嘉庆时版图清朝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版图清朝各个时期版图
沿革事情
清初为便于统治明代故土,顺治仍沿用明製15布政使司,只是改北直隶为直隶,南直隶为江南布政使司,即废除了南京为国都的地位。康熙初,改布政使司为省,因认为全国区划为15省,其製过大,所以分湖广为湖南、湖北两省,分江南为江苏、安徽两省,分陕西为陕西、甘肃两省,全国共为18省。
清朝行政区划在边疆,清朝施行与内地不同的行政区划,乃由中央设辖区,委派重臣,如在东北地区设奉天(盛京)、吉林、黑龙江和在外蒙古设乌裏雅苏台、在新疆设伊犁5个将军辖区,在西藏、西宁设办事大臣辖区,以及由中央理藩院直接管辖的内蒙古盟旗,连同内地18省,全国共为26个政区。1884年(光绪十年)置新疆省,1887年(光绪十三年)建台湾省省,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改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为省,加上内地18省共为23省。因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清政府签订了卖国求荣的马关条约,台湾省省被割让给日本,所以史称22省。清朝的22省,为中国现代省的政区划分奠定了基础。
清代省以下的各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上是沿用明製:省下辖府和直隶州,府下领散州和县。所不同的有以下几点:
(1)增加了行政区划单位——厅。这是清代在新开发地区所设定的区划单位,有直隶厅和散厅之分,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平行,直隶于省,绝大多数不领县;散厅隶属于府,与散州、县相平行,成为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单位。
(2)在元、明两代不论是直隶州,还是散州,一般均领县。在清代省辖的直隶州才领县,而府辖的州则不领县。
(3)元、明两代的行政区划系统都是由三级和四级系统混合组成,并以省—府—州—县的四级体系为基本的系统。在清代则是三级行政区划系统,且以省—府—县和省—直隶州—县为主。
(4)在边远辖区和省,除了在部分农业区设定府、州、县外,在内蒙古、外蒙古、新疆、青海以及东北的奉天、吉林和黑龙江,建立盟、旗行政区划单位。盟相当于内地的府,旗相当于内地的县。在西藏则设立营。
疆域发展
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清朝统一全国后的疆域是:北起蒙古唐努乌梁海地区及西伯利亚,南至南海,包括“千裏石塘、万裏长沙、曾母暗沙”(今南海诸岛),西南达西藏的达旺地区、云南省的南坎、江心坡地区等缅甸北部,西尽鹹海与葱岭地区,包括今新疆以及中亚巴尔喀什湖,东北抵外兴安岭,包括库页岛,东南包括台湾省、澎湖群岛。国土面积达1300余万平方公裏。鸦片战争后国土面积缩减为约1150万平方公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