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1980版标準
1980年,中国首次对1955年国家建设委员会《关于当前城市建设工作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中城市划定标準做出改变,将城市划分为四个等级:城市人口(中心城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以上为特大城市,50万以上到100万为大城市,20万以上到50万为中等城市,20万和20万以下为小城市。据此形成了"34个传统特大城市"的说法。
2014版标準
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準的通知》 (国发2014第51号档案),新标準按城区常住人口数量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线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1)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
(2)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至1000万;
(3)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至500万,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4)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至100万;
(5)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标準对比
1980年,中国首次参照联合国的标準规定城市人口(中心城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达到100万以上的城市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準的通知》的城市规模划分标準:其中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
从人口类型看,1980版标準是指"市区非农业人口",2014版标準指的是"城区常住人口";从人口数量规模看,1980版标準是达到100万以上,2014版标準是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
具体而言,2014版标準相比于1980版标準有四点重要调整:一、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二、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三、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100万,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四、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
各国国情不同,联合国通常将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划定为特大城市。
具体名单
| 年份 | 标準 | 名单 | 数量 |
|---|---|---|---|
| 1985以前 | 市区非农业人口超过100万 |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太原市、瀋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济南市、青岛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兰州市、成都市、昆明市 | 20座 |
| 1985 | 市区非农业人口超过100万 | 杭州市 | 21座 |
| 1986 | 市区非农业人口超过100万 | 郑州市、长沙市 | 23座 |
| 1987 | 市区非农业人口超过100万 | 齐齐哈尔市、南昌市 | 25座 |
| 1988 | 市区非农业人口超过100万 | 石家庄市、唐山市、乌鲁木齐市 | 28座 |
| 1989 | 市区非农业人口超过100万 | 吉林市、淄博市 | 30座 |
| 1990 | 市区非农业人口超过100万 | 贵阳市 | 31座 |
| 1992 | 市区非农业人口超过100万 | 包头市 | 32座 |
| 1996 | 市区非农业人口超过100万 | 徐州市、福州市 | 34座 |
| 2014 |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1000万 | 北京、上海、武汉、成都、南京、佛山、东莞、西安、瀋阳、杭州、哈尔滨、香港 | 12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