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特惠税开始于宗主国和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贸易,如大英国协特惠税。二战以后,西欧共同市场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一些开发中国家之间通过签署的洛美协定也实行特惠税。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ies)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关税一般在签订有友好协定、贸易协定等国际协定或条约国家之间而实施的。任何第三国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享受这一优惠待遇。
分类
1、非互惠的特惠关税。目前,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非互惠特惠税是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它是欧洲共同市场(现为欧盟)向参加洛美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开发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税。洛美协定关于特惠税方面的规定主要有:欧洲共同市场国家将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这些开发中国家全部工业品和96%农产品进入欧洲共同市场,而不要求这些开发中国家给予“反向优惠”(Reverse Preference)。又如,中国为扩大从非洲国家的进口,促进中非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自2005年1月1日起,对贝宁、蒲隆地、尚比亚等非洲25个最不已开发国家的部分输华产品给予特惠关税待遇,对涉及水产品、农产品、药材、石材石料、矿产品、皮革、钻石等十多个大类的190种商品免徵关税,其中宝石或半宝石製品的关税由35%降至零。2000年2月,非加太集团和欧盟就第五期《洛美协定》达成协定,并于同年6月在科托努正式签署,称《科托努协定》。《洛美协定》就此宣告结束。经欧盟15国和非加太集团76国政府的正式批准,《科特努协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2、互惠的特惠税,但不一定是对等的相同税率。互惠的特惠关税主要是区域贸易协定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成员间根据协定实行的特惠税。如欧盟成员之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之间、中国与东协国家之间实行的特惠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