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

猥亵

法律名词

猥亵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慾,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姦等等。相关罪名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也可视为猥亵。

目前法律没有对猥亵下明确的定义,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係很大。性行为的道德标準与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会的性文化主流决定。

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姦、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慾行为,如鸡姦、兽奸、当众手淫等。

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

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开设立猥亵罪的先例。它与原流氓罪的主要区别是:侵犯的客体是健全的性的风俗和秩序而非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对象一般特定,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兴奋,满足性慾的目的而非寻求其他精神刺激的目的。后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犯罪侵犯的对象为他人或者14周岁以上的女性。

    • 中文名:猥亵
    • 外文名:Obscene、lewd、salacious
    • 拼音:wěi xiè
    • 基本释义: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
    • 相关法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等

年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覆》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而关于妇女年龄的界定,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确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

在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增设的僱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明确规定了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即“儿童”系本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按照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在SA8000即“社会责任标準”(SocialAccoutability8000的英文简称,全球道德规範国际标準)中,儿童的定义为:“任何15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15岁,则以较高年龄为準”。

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确定中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根据以上法律档案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议将刑法领域“儿童”的年龄统一界定为16周岁。相对而言,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比14周岁的在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上要成熟,并趋向于成年人,其在遭受侵害时的认识判断能力和反抗能力也要强于后者,将儿童年龄界定为16周岁,无疑扩大了保护範围,从而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且一般而言,16周岁以后已基本已完成9年制义务教育,这也与民法领域将“不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相一致;再者使得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的人身权益受到了刑法的平等保护,也有利于维护刑法条文间的统一和《刑法》的稳定和权威。

或许有人提出猥亵刚满16周岁的女性与差两天满16周岁的危害性也无本质区别,只是认为将儿童的年龄确定为16周岁对儿童的保护更为有利,对打击此类犯罪也更为适中而已。

行为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慾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姦等行为手段。

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姦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慾,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準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準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範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併考虑。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採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责任承担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对猥亵类犯罪分子的惩罚。

处罚

客体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利。

犯罪侵犯的对象为他人或者14周岁以上的女性。

客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徵。

其次,行为人採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者的人身採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者採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受害者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係、从属关係、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者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受害者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慾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是指对他人身体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这里的侮辱妇女得行为,是指与猥亵的淫秽性类似的的令妇女难堪的其他性骚扰行为。如用淫秽语言调戏妇女、偷剪妇女衣裤、向妇女暴露性器官、强行让妇女抚摸男性性器官等等。

侮辱行为与猥亵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他人,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慾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猥亵他人,必须採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主体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主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有无姦淫的目的,是强姦罪和本罪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誌。

认定

1、本罪与强姦罪的界限

目的上:行为人有无姦淫的目的。

行为上:有无直接性交行为。

2、本罪与猥亵儿童罪的界限

对象:本罪犯罪侵犯的对象为他人或者14周岁以上的女性。

4、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两者都可以採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相关法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罪与一般猥亵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的行为区分开来,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罪。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行为不能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罪与侮辱罪

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他人为对象;而侮辱罪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2014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罪的定义由“妇女”扩大为“他人”,也就是说,猥亵男性也构成犯罪,彰显了立法者的务实精神,体现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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