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简介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2000年11月1日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的人口普查。统计得出全国总计12.9533亿人,[1]普查还涉及人口成长、家庭人口、性别构成、年龄构成、民族构成、受教育程度、城乡人口等七方面。
基本资料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普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于2000年11月1日进行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支持配合下,通过近千万普查工作人员艰苦努力,又经过事后质量抽查,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任务。目前,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电脑进行资料处理。主要资料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总人口
全国总人口为129533万人。其中: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26583万人。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为678万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为44万人。台湾省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人口为2228万人。
人口成长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90年7月1日0时的113368万人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共增加了13215万人,成长11.66%。平均每年增加1279万人,年平均成长率为1.07%。
家庭户人口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34837万户,家庭户人口为119839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44人,比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96人减少了0.52人。
总人口性别构成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为65355万人,佔总人口的51.63%;女性为61228万人,佔总人口的48.37%。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74。
年龄构成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28979万人,佔总人口的22.89%;15-64岁的人口为88793万人,佔总人口的70.15%;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8811万人,佔总人口的6.96%。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4.80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39个百分点。
民族构成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15940万人,佔总人口的91.59%;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万人,佔总人口的8.41%。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11692万人,成长了11.22%;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1523万人,成长了16.70%。
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接受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的4571万人;接受高中(含中专)教育的14109万人;接受国中教育的42989万人;接受国小教育的45191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人口普查,利国利民 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程度的由1422人上升为3611人;具有高中程度的由8039人上升为11146人;具有国中程度的由23344人上升为33961人;具有国小程度的由37057人下降为35701人。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8507万人,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率由15.88%下降为6.72%,下降了9.16个百分点。
城乡人口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45594万人,佔总人口的36.09%;居住在乡村的人口80739万人,佔总人口的63.91%。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佔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9.86个百分点。注:1、本公报为初步汇总数。2、普查登记以2000年11月1日0时(台北时间)为标準时间,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上常住的人。3、普查登记结束后,全国统一抽取602个调查小区进行了登记质量的抽样调查。抽查结果,人口漏登率为1.81%。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人口中已包括据此计算的漏登人口。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00年6月30日的资料。5、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00年9月30日的资料。6、台湾省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数是由台湾省当局公布的2000年12月的资料。7、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8、城乡人口是按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地区分布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河南省为人口为人口最大的省份,山东省列第二,其次广东省和四川省分别列第三和第四,江苏省、河北省、湖南省、湖北省、安徽省和浙江省依次列第五至十位。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和西藏自治区4省区为人口最少的省份,均在1千万以下,西藏人口最少,仅为262万人。
教育程度
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接受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的4571万人;接受高中(含中专)教育的14109万人;接受国中教育的42989万人;接受国小教育的45191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程度的由1422人上升为 3611人;具有高中程度的由8039人上升为11146人;具有国中程度的由23344人上升为33961人;具有国小程度的由37057人下降为35701人。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8507万人,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率由15.88%下降为6.72%,下降了9.16个百分点。
分布特点
河南省为中国人口第一大省。人口过5千万的省级行政区有9个,人口5千万以内1千万以上的省级行政区有18个,人口1千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万以下的省级行政区有4个。
人口5千万以上
河南省和山东省2省人口过9千万;
广东省和四川省2省人口过8千万;
江苏省人口过7千万;
河北省、湖南省和湖北省3省人口过6千万;
安徽省人口过5千万。
人口5千到1千万
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辽宁省和江西省5省区人口过4千万;
黑龙江省、陕西省、贵州省、福建省、山西省和重庆市6省市区人口过3千万;
吉林省、甘肃省和内蒙古自治区3省区人口过2千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北京市和天津市4区市人口过1千万。
1千万以下
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3省区人口过5百万;
西藏自治区为人口最少的省区,仅有262万人口。
人口分布
位次 地区 总人口 佔总人口 比重(%)汉族 佔汉族 人口 比重(%) 佔地区 人口 比重(%)少数 民族 佔少数 民族 人口 比重(%)佔地区 人口 比重(%)合计
(大陆)126,583100115,94010091.5910,6431008.41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1河南9,2567.319,1437.8998.781131.061.22
2山东9,0797.179,0177.7899.32620.580.68
3广东8,6426.838,5197.3598.581231.161.42
4四川8,3296.587,9146.8395.024153.904.98
5江苏7,4385.887,4136.3999.67250.230.33
6河北6,7445.336,4535.5795.692912.734.31
7湖南6,4405.095,7824.9989.796586.1810.21
8湖北6,0284.765,7664.9795.662622.464.34
9安徽5,9864.735,9485.1399.37380.360.63
10浙江4,6773.694,6374.0099.15400.380.85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11广西4,4893.552,7682.3961.661,72116.1738.34
12云南4,2883.392,8552.4666.591,43313.4633.41
13辽宁4,2383.353,5603.0783.986786.3716.02
14江西4,1403.274,1293.5699.73110.100.27
15黑龙江3,6892.913,5043.0294.981851.745.02
16陕西3,6052.853,5873.0999.51180.170.49
17贵州3,5252.782,1911.8962.151,33412.5337.85
18福建3,4712.743,4132.9498.33580.541.67
19山西3,2972.603,2872.8499.71100.090.29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重庆3,0902.442,8922.4993.581981.866.42
21吉林2,7282.162,4822.1490.972462.319.03
22甘肃2,5622.022,3392.0291.312232.108.69
23内蒙古2,3761.881,8831.6279.244934.6320.76
24新疆1,9251.527820.6740.611,14310.7459.39
25上海1,6741.321,6641.4499.40100.090.6
26北京1,3821.091,3231.1495.74590.554.26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7天津1,0010.799750.8497.36260.242.64
28海南7870.626510.5682.711361.2817.29
29宁夏5620.443680.3265.471941.8234.53
30青海5180.412820.2454.492362.2245.51
31西藏2620.21160.015.932462.3194.07
现役军人2500.202390.2195.53110.104.47
包括港澳台地区,总人口为129533万人。其中:
·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为678万人;
·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为44万人;
·台湾省地区为2228万人。
民族分布
中国大陆地区少数民族人口过千万的省级行政区有4个,分别为广西、云南、贵州与新疆,依次列前四位;少数民族人口过五百万的有辽宁与湖南2省级行政区;少数民族人口过1百万的省级行政区有内蒙、四川等14个省级行政区,山东、北京与福建3省级行政区少数民族均超过50万人,其余9个省级行政区少数民族人口均超过十万人。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国大陆有13个省级行政区少数民族人口比例高于平均水準。西藏与新疆2自治区超过50%,为少数民族人口佔多数的省级行政区,其中西藏达到93.94%,新疆达到59.43%;青海、广西、贵州、宁夏与云南5省级行政区少数民族佔人口比例超过30%,内蒙为20.83%,海南、辽宁与湖南3省超过10%,吉林与甘肃2省超过8.41%(普查试点值为8.46%)平均水準。
少数民族分布特点
按绝对数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省区依次为少数民族最集中的省份,少数民族人口均超过千万;
辽宁省和湖南省2省少数民族过5百万,依次列第5至6位;
内蒙古自治区和四川省2省区少数民族人口均逾4百万;
河北省、湖北省、吉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和甘肃省6省区少数民族人口逾2百万;
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黑龙江省、海南省、广东省和河南省6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口逾1百万,其他11个省市少数民族均在1百万以下。
按人口比例分析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少数民族最集中的省区,佔总分口的比例分别为94.07%和59.39%,其次为青海省,少数民族佔总人口的45.5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云南省4省区少数民族人口佔30%以上;
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佔20.76%;海南省、辽宁省和河南省3省少数民族人口超过10%;
吉林省、甘肃省、重庆市和黑龙江省4省市少数民族人口超过5%;
四川省、湖北省、河北省和北京市4省市少数民族人口超过4%;
天津市、福建省、广东省和河南省4省市少数民族人口少数民族人口在3%以下到1%以上,其他8省市少数民族人口佔总人口比例低于1%。
分布列表
位次 地区 总人口 地区人口 佔总人口 比例(%) 少数民族 人口少数民族 佔地区人口 比例(%) 佔少数民族 总人口 比例(%)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合计1,245,110,826100105,337,8188.46100
31省份合计1,242,612,22699.80105,226,1148.4799.89
华东358,849,24428.822,499,2560.702.37
中南350,658,47728.1629,563,5718.4328.07
西南193,085,17215.5136,044,78818.6734.22
华北145,896,93311.728,716,1905.978.27
东北104,864,1798.4210,944,33410.4410.39
西北89,258,2217.1717,457,97519.5616.57
1河南91,236,8547.331,143,5681.251.09
2山东89,971,7897.23632,7430.700.60
3广东85,225,0076.841,269,1371.491.20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4四川82,348,2966.614,118,5995.003.91
5江苏73,043,5775.87259,9030.360.25
6河北66,684,4195.362,902,8164.352.76
7湖南63,274,1735.086,410,69410.136.09
8湖北59,508,8704.782,596,9024.362.47
9安徽58,999,9484.74397,8360.670.38
10浙江45,930,6513.69395,3850.860.38
11广西43,854,5383.5216,829,56438.3815.98
12云南42,360,0893.4014,158,81533.4213.44
13辽宁41,824,4123.366,718,42116.066.38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14江西40,397,5983.24125,7170.310.12
15黑龙江36,237,5762.911,772,5374.891.68
16陕西35,365,0722.84176,4210.500.17
17贵州35,247,6952.8313,336,00837.8412.66
18福建34,097,9472.74583,8001.710.55
19山西32,471,2422.61103,1590.320.10
20重庆30,512,7632.451,973,6076.471.87
21吉林省26,802,1912.152,453,3769.152.33
22甘肃25,124,2822.022,199,2198.752.09
23内蒙23,323,3471.874,857,76120.834.61
24新疆18,459,5111.4810,969,59259.4310.41
25上海16,407,7341.32103,8720.630.10
26北京13,569,1941.09585,4984.310.56
27天津9,848,7310.79266,9562.710.25
28海南7,559,0350.611,313,70617.381.25
29宁夏5,486,3930.441,895,83034.561.80
30青海4,822,9630.392,216,91345.972.10
31西藏2,616,3290.212,457,75993.942.33
现役军人2,498,6000.20111,7044.470.11
民族构成
总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15,940万人,比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凈增11,692万人,成长11.22%;在总人口中所佔比例由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第四次人口普查的91.96%降至91.59%。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万人,比第四次人口普查凈增1,523万人,成长16.70%;在总人口中所佔比例由第四次人口普查的8.04%升至8.41%,少数民族增幅高于汉族得益于政府计画生育优先政策。
这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除汉族外,人口过千万的民族依次为壮和满族,分别为第二和第三大民族;回族为第四大民族,人口981.7万;苗、维吾尔和土家族人口过8百万,依次为第五、第六和第七大民族;彝族人口776.2万,为第八大民族;蒙古和藏族人口均过5百万,依次为第九和第十大民族。布依、侗、朝鲜等9个民族依次3百万以下1百万以上;畲、傈僳等17个民族人口均在1百万以下10万以上;布朗、塔吉克等13个民族人口依次均在10万以下1万以上。门巴、鄂伦春和独龙等7个民族均在1万人以下,其中塔塔尔、赫哲、高山和珞巴4个民族人口均不足5千;珞巴族仅有2,965人,为最小的民族。未识别民族人口734,438人,其中贵州省未识别民族达到710,486人,佔96.74%,其次是云南省,有7,404人,佔1.01%,西藏、浙江、广东、广西和江苏,未识别民族均超过1千人以上。
相关公报
人口普查人口数单位(万人)北京市1382天津市1001河北省6744山西省3297内蒙古自治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区2376辽宁省4238吉林省2728黑龙江省3689上海市1674江苏省7438浙江省4677安徽省5986福建省(不含金门、马祖等岛屿)3471江西省4140山东省9079河南省9256湖北省6028湖南省6440广东省8642广西壮族自治区4489海南省787重庆市3090四川省8329贵州省3525云南省4288西藏自治区262陕西省3605甘肃省2562青海省518宁夏回族自治区56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25香港特别行政区678澳门特别行政区44台湾省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2228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250注:1、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是普查登记的2000年11月1日0时的资料(包括外来人口,不包括外出人口)。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人口合计与祖国大陆总人口之差,为常住地待定的人口。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00年6月30日的资料。4、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00年9月30日的资料。5、台湾省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数是由台湾省当局公布的2000年12月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