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曼谷进入紧急状态紧急状态,虽然各国名义不一,类似提法包括“紧急情况”,“戒严状态”,“战争状态”等,但基本内涵都无本质区别,指的是一种重大突发性事件在一定範围和时间内所形成的危机状态,国家的发展存亡受到现实而迫在眉睫的危机,正常法律程式无法解决,此时需要国家机关採取超过平常法治範围的特别措施才能遏製威胁,减少损害,恢复秩序。自1985年以来,为了应对各种危机,世界上已经有80多个国家实施过紧急状态。
不同解释
1、 <现代汉语词典>对紧急状态的定义是:非常紧急的情势,一般指国家面临战争的状态。
2007年11月7日年乔治亚针对反政府游行2、<法学大词典>则定义为:国家在全国範围内或部分地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威胁、破坏时(如战争、内乱以及严重自然灾害等)宣告的危机状态。
3、紧急状态是指相当程度危险下一国国内的社会状态,这是对紧急状态的实质所作的定义,要进一步理解紧急状态的内涵,还要再就定义中的“相当程度危险”做出解释和界定。
4、紧急状态是指一种已经发生或迫在眉睫的公共危机,持续一定时间并影响着整体社会秩序的运行及公民的现实生存安全,且是非常态的权力运行机製和法律体系所能解决的紧急局面。
5、紧急状态是指突发性的现实危机或者预期可能发生的危机,在较大空间範围或者较长时间内威胁到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必须採取特殊的应急措施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特殊状态。
6、“紧急状态”是指对危及国家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危及国家的统一和安全,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的紧急状态採取的非常措施。
特征
基本条件
从多个国家对实行紧急状态的相关规定上看,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紧急事件真实存在;
二、紧急事件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三、不得不採取紧急措施才能消除这种紧急事件。
总的来说,在确定紧急状态存在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这种危险是否威胁到了国家的生存。
分类等级
紧急状态涵盖的範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政治性紧急状态,如骚乱、动乱、叛乱、恐怖攻击等;
一类是社会性紧急状态,如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技术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件。
根据其实施範围的大小,也可分为全国性紧急状态和地方性紧急状态。大到“9·11”事件后,美国全境进入紧急状态。乔治亚发生“天鹅绒革命”,谢瓦尔德纳泽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表示将採取措施恢复秩序。小到2002年拉脱维亚和俄罗斯因边境纠纷,拉脱维亚政府在拉俄边境一个检查站实行紧急状态。
应对措施
根据危机程度不同,採取的措施也不同。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可以动用军事力量在全国或部分地区实施军事管製,包括禁止公民进入公共场所,断绝交通等,政府还有权强製有关公民提供劳务或临时性征收财物,必要时可以监察询问,搜寻民宅等。碰到内战的状况时会特别限製集会自由和组党联盟等限製公民权利。
实行紧急状态对一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伤害都会很大,是不得已採取的断然措施。因此,各国都把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减少紧急状态的发生,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
紧急状态法
紧急状态法的製定,不在于赋予国家超越法律的特权,而在于即使是非常时期,也能将国家权力的运转纳入法治轨道之内。尽管出于共同的目的,各国的紧急状态立法也有区别。就宪法与紧急状态法的关系,大致有以下三种:一,宪法中做原则性规定,并根据宪法製定全国统一的紧急状态法,主要存在于法国,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二,无成文宪法或宪法中不对紧急状态作出规定,但有较为齐全的紧急状态法律体系,主要是英国,美国等海洋法系国家。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宪法并不对紧急状态作规定,全国也没有统一的紧急状态法,但相关的法律分散在自卫,防灾,治安,防止经济危机等单行法中,如日本等。
危机解除
作为国家为应对紧急情况而採取的临时性应急措施,紧急状态一般随危机开始而开始。危机一旦结束,紧急状态也应该结束,此时,宪法和普通法律的效力恢复正常,被克减的人权恢复行使。
注意事项
就法理而言,紧急状态法属于特别法,在紧急状态下,这种特别法的效力优于其他法甚至部分优于宪法。但国家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分配,也是其他法律製定的依据,不能违背。即使是紧急状态法,对于民权的限製和国家权力的扩张也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多个国家严格规定了紧急状态下仍不得修改宪法,不得触动国体和政体等基本国家製度,因为一旦宪法被替代,扩张的国家权力便无所限製,势必导向专製独裁。
中国法律界定
中国宪法规定的非常法律状态保持三类,紧急状态、战争、动员。
决定许可权
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和许可权。紧急状态的决定,是国家机关在紧急情况发生后是否进入非常法律状态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包括停止执行宪法、法律的某些规定,属于最高国家机关的核心职权,必须由宪法作出规定。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许可权划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範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此外,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国务院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许多国家宪法都赋予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类请求权。
宣布许可权
紧急状态的宣布机关和许可权。宣布权是重要的程式权力,是紧急状态决定生效的必要程式条件。它不仅适用于进入紧急状态,还应当适用于紧急状态的中止、延长和终止。对于防止紧急状态决定权的滥用,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宪法对此作了规定。这次製定有关紧急状态的法律还可以对此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根据宪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分别是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并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範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因此,对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紧急状态,其决定机关和宣布机关是不同的,决定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而宣布机关是国家主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範围内部分地区实施紧急状态,由国务院作出决定并宣布。
各国法规
森林大火肆虐逼近首都希腊政府宣布紧急状态现代意义上的紧急状态法律源于一战前后的德国和奥地利。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元首在紧急状态下享有採取应对措施的权力。此后,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纷纷製定了紧急状态製度或者类似的法律法规,从而使紧急状态作为国家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全球範围内普及开来。
美国
美国于1976年颁布《紧急状态法》,规定全国紧急状态的宣布程式、时间限製、政府财政支出及紧急状态下的权力等。紧急状态期间,总统可以颁布一些特殊法规,行使一些特别权力。但是一旦紧急状态终止,这些法规将随之失效。而且还规定,当国家受到外国威胁而宣布紧急状态时,总统可以根据该法,对于与外国或外国人有利害关系的外汇管製,国际支付以及货币、证券和财产的转让或转移行使特别权力。1990年8月,美国总统布希发布12722号行政命令,宣布全国紧急状态令,以对付“伊拉克的威胁”。“9·11”事件后,美国就紧急状态应对预案和法规做了更具操作性、实战性的修订。英国
义大利罗马因水患进入紧急状态在英国,製定了一系列有关紧急状态的专门法律,如1920年的《紧急状态权力法》、1964年的《国内防御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