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简介
“绿色”能源有两层含义:一是利用现代技术开发干凈、无污染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二是化害为利,同改善环境相结合,充分利用城市垃圾淤泥等废物中所蕴藏的能源。与此同时,大量普及自动化控製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率。1987年以来,工业化国家利用太阳能、水力、风力和植物能源获得的电力相当于900万吨标準煤的能量,而且这种增幅在本世纪内将以平均每年15%~19%的速度成长。从1981~1991年工业化国家仅在风力和太阳能两种发电设备方面的成交额就达120亿美元,其中,美国、德国、日本、瑞典和荷兰等国家进展最快。
投资潜力
中国绿色能源投资潜力
未来几十年可转换能源的发展可以产生2000万个工作机会,只要政府採取措施减少资源损耗。
全球已有大约230万人从事可转换能源工作,其中一半人从事生物燃料工作。快速增加工作机会靠的是国家执行和扩大政策,包括阻止温室气体排放,把石油和天然气方面的补助转移到新能源,如风电、太阳能和地热。
如果不转换为低碳经济,人们将错失快速增加就业机会的良机。即使2009年年底全世界在稳定然后削减温室气体方面没有达成新协定,绿色能源业产生工作机会也会发生。如果世界再等10年採取有效行动,那麽发展绿色经济的代价就太高了。
自次贷危机震撼华尔街、全世界再次担心经济危机之前,许多行业包括新能源业发展速度可能放慢。
在目前全球经济危机期间放弃绿色政策是错误的,因为从长远看,绿色新工作将使经济更加强大,製造产品需要石油和天然气更少。由中国金融网、中国金融研究院、亚洲金融研究院等主办的世界能源金融大会,于2008年11月3日至5日在北京举行。各国在本届大会上就加强可再生能源(“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国际合作、研究开发、技术转让、资金援助等方面展开深入探讨,使“绿色能源”在人类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国的‘绿色能源’已开始在我国的能源供应中发挥作用,在未来能源构成中更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绿色能源’领域发展前景广阔,投资潜力巨大。同时更能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利在当代业在千秋,因此也必将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发展机遇
瓶颈突破的动因
可再生能源,是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矿物能源,主要指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由于它来自自然,在使用过程中又很少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因此被称之为绿色能源。也称之为可再生能源。
煤炭短缺、石油短缺……当前,能源短缺日益成为製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突破这一瓶颈,是中国大力发展能够替代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可再生能源直接动因。
在国民经济快速成长的拉动下,中国能源需求和能源生产成长迅猛。过去一年,中国一次能源供应不容乐观:煤炭供应呈现局部紧张局面,特别是部分电厂发电用煤告急;一些地方出现柴油等成品油短缺现象;全国还有部分省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拉闸限电。中国一次能源的资源情况也不乐观,人均剩余可採储量远低于世界人均水準。矿物能源终有耗尽之时,人类要持续发展,必须开发新的能源,特别是可再生能源。
取之不尽的潜力
中国绿色能源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很大。据测算,在今后二三十年内,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预计每年可达8亿吨标準煤。
在绿色能源中,太阳能资源取之不尽,清洁安全,是最理想的可再生能源。目前,国际上对太阳能的开发十分重视。到2003年底,全国已安装光伏电池约5万千瓦,我国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和生产量均居世界前列,2003年使用量为5200万平方米,约佔世界40%,年产量达1200万平方米。据测算,中国拥有可开发太阳能达1700亿吨标準煤。
风能是地球“与生俱来”的丰富资源,加快开发利用风能已成为全球能源界的共识。风能的利用主要是发电,目前风电在全球已发展为年产值超过50亿美元的大产业,50多个国家正积极促进风能事业的发展。中国风力资源十分丰富,国家气象局提供资料显示,我国陆地上10米高度可供利用的风能资源为2.53亿千瓦,陆上50米高度可利用的风力资源为5亿多千瓦。世界公认,海上的风力资源是陆地上的3-5倍,即使按1倍计算,我国海上风力资源也超过5亿千瓦。我国2003年已建成并网风力发电装机容量57万千瓦。风电设备製造技术已形成了批量生产能力,全国各地正在建设一批风力发电场。
此外,中国生物质能利用也已起步。目前,中国农村地区拥有户用沼气池1300多万口、年产沼气约33亿立方米,大型沼气场200多处,年产沼气约12亿立方米。生物质能发电装机容量200多万千瓦,主要以蔗渣、稻壳等农业、林业废物和沼气、垃圾等发电。中国正进行从生物质能製取固体、液体燃料的研究和试验。
方兴未艾的开发
大规模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鼓励可再生能源进入能源市场,已成为世界各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就高度重视能源战略。按照欧盟的要求,到2010年,其成员国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消费比例要达到12%,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提高到发电总量的22.1%。目前,可再生能源已分别佔北欧国家挪威和瑞典能源供应的45%和25%。法国政府多年来一直重视生物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法国农业部的公告显示,按照目前的生物能源发展的态势,到2010年,法国可再生能源消费能够增加50%,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达到21%。
日本在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以后,开始推行摆脱对石油依赖的政策,引进天然气和核能。在多样化方面,除了依靠大量採用核能发电取得成效外,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2000年以后在日本被加快普及。
对于能源极度匮乏、所有原油都需要进口的韩国来说,可再生能源的研发更显得重要。韩国能源部此前宣布,在未来3年裏,韩国公用事业部门将在可再生能源开发领域投入11亿美元,用于对抗不断飙升的石油价格和全球变暖带来的影响。
美国的能源政策一直都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充分合理利用现有资源作为核心内容。为了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美国已经要求其联邦机构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在2011年达到总能耗的7.5%。
中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虽有进展,但在发展速度和水準上还远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也落后于印度、巴西等开发中国家,特别是在战略和政策上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激励性举措。
基本意义
绿色能源,不仅取之不尽,而且间接价值也十分可观。据专家推算,每利用相当于1吨标準煤的可再生资源,可以节约原生资源120吨,少产生垃圾废水10吨,增加产值约3000元人民币,产生利润500元。利用可再生资源进行生产不仅可以节约资源,遏製废弃物泛滥,而且比利用原生资源进行生产具有消耗低、污染物排放少的优点。
此外,如果绿色能源产业能够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可以带动大批相关产业的发展,并为城市创造大量就业岗位。美国的实践表明,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传统发电方式的劳动密集程度要高。美国全球观察研究所的报告说,10亿千瓦时的发电量,如果用煤炭或核燃料,需要100个到116个工人,而太阳能发电站则可以提供248个工作岗位,风电场可以提供542个工作岗位。
套用範畴
太阳能
太阳是一个巨大、久远、无尽的能源,同时也是许多能源的来源。尽管太阳辐射到地球大气层的能量仅为其总辐射能量(约?3.75×1026W)的22亿分之一,但已高达173,000TW,也就是说太阳每秒锺照射到地球上的能量就相当于500万吨煤。 地球上的风能、水能、海洋温差能、波浪能和生物质能以及部分潮汐能都是来源于太阳;即使是地球上的化石燃料(如煤、石油、天然气等)从根本上说也是远古以来贮存下来的太阳能,所以广义的太阳能所包括的範围非常大,狭义的太阳能则限于太阳辐射能的光热、光电和光化学的直接转换。 太阳能既是一次能源,又是可再生能源。它的资源丰富,既可免费使用,又无需运输,对环境没有任何污染。但太阳能也有两个主要缺点:一是能流密度低;二是其强度受各种因素(季节、地点、气候等)的影响不能维持常量。这两大缺点大大限製了太阳能的有效利用。
地热能
地热能是来自地球深处的可再生热能,它起源于地球的熔融岩浆和放射性物质的衰变,其利用可分成地热发电和直接利用两大类。 地热能的储量比目前人们所利用的总量多很多倍,而且集中分布在构造板块边缘一带、该区域也是火山和地震多发区。如果热量提取的速度不超过补充的速度,那麽地热能便是可再生的。地热能在世界很多地区套用相当广泛,据估计,每年从地球内部传到地面的热能相当于100PW·h。 不过,地热能的分布相对来说比较分散,开发难度较大。
风能
风是地球上的一种自然现象,它是由太阳辐射热引起的。太阳照射到地球表面,地球表面各处受热不同,生温差,从而引起大气的对流运动形成风。据估计到达地球的太阳能中虽然只有大约2%转化为风能,但其总量仍是十分可观的。全球的风能约为2.74X109MW,其中可利用的风能为2X107MW,比地球上可开发利用的水能总量还要大10倍。
风能是一种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无污染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对沿海岛屿、边远山区,地广人稀的草原牧场,以及远离电网和近期内电网还难以达到的农村、边疆,作为解决生产和生活能源的一种可靠途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即使在已开发国家,高效洁凈的风能也日益受到重视。
海洋能
大海,不仅为人类提供航运、水源和丰富的矿藏,而且还蕴藏着巨大的能量,它将太阳能以及派生的风能等以热能、机械能等形式蓄在海水裏,不像在陆地和空中那样容易散失。
海洋能指依附在海水中的可再生能源,海洋通过各种物理过程接收、储存和散发能量,这些能量以潮汐、波浪、温度差、盐度梯度、海流等形式存在于海洋之中,分述如下:
潮汐与潮流能来源于月球、太阳引力,其他海洋能均来源于太阳辐射,海洋面积佔地球总面积的71%,太阳到达地球的能量,大部分落在海洋上空和海水中,部分转化成各种形式的海洋能。
海水温差能是热能,低纬度的海面水温较高,与深层冷水存在温度差,而储存着温差热能,其能量与温差的大小和水量成正比。
潮汐、潮流,海流、波浪能都是机械能,潮汐能是地球旋转所产生的能量通过太阳和月亮的引力作用而传递给海洋的,并由长周期波储存的能量,潮汐的能量与潮差大小和潮量成正比;潮流、海流的能量与流速平方和通流量成正比;波浪能是一种在风的作用下产生的,并以位能和动能的形式由短周期波储存的机械能,波浪的能量与波高的平方和波动水域面积成正比。
河口水域的海水盐度差能是化学能,入海径流的淡水与海洋盐水间有盐度差,若隔以半透膜,淡水向海水一侧渗透可生渗透压力,其能量与压力差和渗透流量成正比。因此各种能量涉及的物理过程开发技术及开发利用程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生物能
生物质是指由光合作用而产生的各种有机体,生物能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中的一种能量形式,一种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它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植物的光合作用。在各种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质是独特的,它是贮存的太阳能,更是一种唯一可再生的碳源,可转化成常规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燃料。
据估计地球上每年植物光合作用固定的碳达2x1011t,含能量达3x1021J,因此每年通过光合作用贮存在植物的枝、茎、叶中的太阳能,相当于全世界每年耗能量的10倍。生物能是第四大能源,生物质遍布世界各地,其蕴藏量极大。世界上生物质资源数量庞大,形式繁多,其中包括薪柴,农林作物,尤其是为了生产能源而种植的能源作物,农业和林业残剩物,食品加工和林农业品加工的下脚料,城市固体废弃物,生活污水和水生植物等等。
磁能
泛指与磁相联系的能量,严格地说应指磁场能。线上圈中建立电流,要反抗线圈的自感电动势而做功,与这部分功相联系的能量叫做自感磁能。两个线圈之间存在互感作用,在两个线圈中分别建立电流,除了反抗线圈的自感电动势而做功外,还将反抗线圈的互感电动势而做功,与后者相联系的能量叫做互感磁能。
在静磁情形,电流与磁场总是相伴存在的,因此,将磁能看成与电流联系起来还是储存在磁场中,效果完全相同。然而科学实践证明磁场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物质,它可以脱离电流而存在。变化的电场也能产生磁场,这种变化电场产生的磁场亦具有能量,其场能密度与静磁相同。在一般情形下,变化的电磁场以波的形式传播,传播过程中伴随着能量传递。
氢能
氢能是一种二次能源,因为它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利用其他能源製取的,而不像煤、石油和天然气等可以直接从地下开採,这种能源总有枯竭的一天,而氢能若能从中生产,则可望能抒解能源危机的警戒。
在自然界中,氢已和氧结合成水,必须用热分解或电分解的方法把氢从水中分离出来。燃料电池即是将氢与氧直接通过电化学反应产生电与水,一个步骤就可发电,发电较传统方式有效率。商品化后,这样的发电系统不但适合一般家庭使用,其副产品所产生的热水,大约在摄氏40到60度间,相当适合家庭洗澡与厨房利用,一举两得。
如果用煤、石油和天然气等燃烧所产生的热或所转换成的电支分解水製氢,那显然是划不来的。现在看来,高效率的製氢的基本途径,是利用太阳能。如果能用太阳能来製氢,那就等于把无穷无尽的、分散的太阳能转变成了高度集中的干凈能源了,其意义十分重大。
热泵
工质是将低品位热能吸收后经压缩机转为高品位热能的一种工作介质,它在压缩机裏也常以这5种基本形态存在。也是热力学研究的基础。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三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製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準。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製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採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製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範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範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製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範。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範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製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準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製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準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製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準后实施。
经批準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準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準机关批準。
第九条编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製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製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準和其他需要在全国範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準。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準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製定相关的行业标準,并报国务院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套用示範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第四章 推广与套用
绿色能源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範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準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準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採暖和製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製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範,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範和产品标準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製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製宜地推广套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準。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製定。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第二十三条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许可权确定。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準製定和示範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在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储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準许符合入网技术标準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準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线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