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职业学校(国内暂无)
初等职业学校是在完成国小教育的基础上实行的职业学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製义务教育,这是提高国民貭素和整个民族文化貭素的要求,各级政府应当保证九年製义务教育的实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能够实现九年製义务教育,但是在一些老少边穷地区,实行九年製义务教育有一定困难,因此,在完成国小教育以后,可以通过举办初等职业中学,进行职业学校教育,为当地培养实用人才。
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是在完成国中教育的基础上实行职业教育的学校。
目前,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共有四类:
(1)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中专”) 主要招收国中毕业生,学製一般三年。传统的培养目标是中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国小教师。改革开放以来,培养目标已扩大到各类技能型人才。
(2)技工学校(简称“技校”) 主要招收国中毕业生,学製以3年为主,培养目标是中、初级技术工人。
(3)职业高级中学(简称“中职”、“职高”)在改革教育结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等职业学校,大部分由普通中学改建而成,一般招收国中毕业生,学製以3年为主。培养目标与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类似,以生产服务一线的操作人员为主。
(4)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简称“成人中专”) 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中等职业学校,最早定位是把有国中文化程度的成年人(主要是在职人员)培养成中等技术人员。学製二年或三年,现已取消中等专业学校。
政策支持
中等职业学校设定标準(全文)
中等职业学校设定标準
第一条 为规範中等职业学校的设定,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製定本标準。
第二条 本标準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定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设定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 设定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製和
运行机製、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专任教师一般不
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人数不低于20%。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
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
佔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定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佔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
的附属机构):新增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
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增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
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
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
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
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定。
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定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
医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实习、实训
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
要。要具备能够套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体设
施、设备。其中,学校电脑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製。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貭素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
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
有大学部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大学部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设定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画、教学大纲等教
学档案,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準和教材。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
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三条 本标準为设定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準,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
基本依据。如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有新规定,以新
规定为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製定高于本标準的中等职业学校设定办法。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设定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準製定,报教育部备案。
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标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教育部製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定标準(试行)》同时废止。
高等职业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是在完成高中教育的基础上实行职业教育的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简称“高职”,是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普通高校。招生对象是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与高中同等学历的人员,基本学製为三年。高等职业教育是在专科教育阶段进行的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主体。其定位是在完全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出一批具有大学知识,而又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才,其知识的讲授是以能用为度,实用为本。高等职业学校在对学生进行专科程度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实施职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教育。
我国高等职业学校只有一类:职业技术学院,是中国高等院校的一级学院,等同于高等专科学校,并逐渐开始取代高等专科学校。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要内容,在大学录取顺序中为统招第四批、普通专升本招生,也是“三校生”(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单考单招的录取院校,同时一些普通高校专升本的教学工作也安排在某某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是地方性的高等院校,在没有地方性大学或学院覆盖的地方作为筹备地方大学而存在,也可以作为地方性大学或学院的补充。
政策支持
发展职业教育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经济发展对熟练技术人才的需求还有相当距离,为促进职业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到本世纪末,要使国中毕业生的50%~70%进入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培训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佔高中阶段在校生的比例全国平均在60%左右。实现这一目标,面临着办学经费短缺,经费供应渠道不稳定的问题,国家对职业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每年都有成长,但还不适应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对于多数学校,国家的财政投入只能维持人头费支出,校舍紧缺,设备不足问题非常突出。所以,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依靠社会力量办学。尤其是鼓励企业办职业教育,许多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表明,办好职业教育,除了依靠政府外,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因此,职业教育法规定。
什麽人可以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我国的职业教育还比较落后,与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的要求有一定距离。我国的职业教育还主要依靠政府投入,虽然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每职业技术学校年都有增加,但还不能适用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需要,仅靠政府举办职业教育还不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因此,职业教育法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办学体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可以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有: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範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2、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3、企业
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对象主要是本企业职工或拟录用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画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準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準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4、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发展职业教育不能仅仅依靠国家,它是全社会共同的事情,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办好。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5、境外的组织和个人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分类
职业学校是进行学历性职业教育类学校,可分为初等职业学校(国内暂无)、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