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绰

苏绰

苏绰(498年-546年),字令绰,京兆郡武功县(今陕西武功西)人。南北朝时期西魏名臣,三国时曹魏侍中苏则九世孙,与从兄苏亮并称为"二苏"。

苏绰年少即好学,博览群书,尤善算术,深得宇文泰信任,拜为大行台左丞,参与机密,助其改革制度。曾创製计帐、户籍等法,精简冗员,设定屯田、乡官,增加国家赋税收入。

大统十二年(546年),苏绰因积劳成疾而病逝,年四十九。周明帝二年(558年),配享周太祖(宇文泰)庙庭。开皇元年(581年),追赠邳国公。

  • 本名
    苏绰
  • 字号
    字令绰
  • 所处时代
    南北朝(北魏→西魏)
  • 民族族群
    汉族
  • 出生地
    京兆郡武功县
  • 出生时间
    498年
  • 去世时间
    546年
  • 主要作品
    《六条诏书》《大诰》等
  • 主要成就
    襄助宇文泰改革制度,创製计帐、户籍等法
  • 官职
    大行台左丞、度支尚书
  • 爵位
    美阳伯
  • 追赠
    邳国公(隋朝)

个人生平

大统十一年(545),授大行台度支尚书,领着作,兼司农卿。苏绰为改革製度所草拟的《六条诏书》(治心身、敦教化、尽地利、擢贤良、恤狱讼、均赋役),最为后世称道。宇文泰立于座右,令百官习诵,规定不通计帐法及六条者,不得为官。后又草成《大诰》,痛斥六朝以来的浮华文风,作为範文,西魏作文皆仿其体。晚年,奉命据《周礼》改定官製,未成而卒。绰素性俭朴,不置产业,家无余财。遇有贤才,竭力举荐,皆至高官。宇文泰允其出行时可预署空白印信,遇事先处分后稟告。死后泰为尊重其品德,从简安葬。苏绰着有《佛性论》、《七经论》。

生平贡献

六条诏书

其一,治身心;(修身养性也)

其二,敦教化;(道德教化也)

其三,尽地利;(生产富民也)

其四,擢贤良;(人才选拔也)

其五,恤狱讼;(法律公正也)

其六,均赋役;(税役分配也)

《六条诏书》具体内容如下:

其一

先治心,再治身:

治民之本,先在治心。使心气清和,志意端静。

(率至公之理以临其民,则彼下民孰不从化。按:苏绰提出宰辅的重要,而后说治民要使人民心清凈。)

为人君者,必心如清水,形如白玉。躬行仁义,躬行孝悌,躬行忠信,躬行礼让,躬行廉平,躬行俭约,然后继之以无倦,加之以明察。行此八者,以训其民。

(又曰人君之身者,乃百姓之表。按:这裏的治身指的是君王的自身修养);

其二

敦教化:

⑴ 教:

教之以孝悌,使民慈爱;

教之以仁顺,使民和睦;

教之以礼义,使民敬让。

慈爱则不遗其亲,和睦则无怨于人,敬让则不竞于物。

三者既备,则王道成矣。

⑵化:

然性无常守,随化而迁。

化于敦朴者,则质直;

化于浇伪者,则浮薄。

浮薄者,则衰弊之风;质直者,则淳和之俗。

衰弊则祸乱交兴,淳和则天下自治。

治乱兴亡,无不皆由所化也。

……贵能扇之以淳风,浸之以太和,被之以道德,示之以朴素。使百姓亹亹,中迁于善,邪伪之心,嗜欲之性,潜以消化,而不知其所以然。……

按:亹亹,勉也。-《尔雅·释诂》 成天下之亹亹者。-《易·系辞上》

其三

尽地利:

故先足其衣食,然后教化随之。夫衣食所以足者,在于地利尽。地利所以尽者,由于劝课有方。主此教者,在乎牧守令长而已。

按:此条论民以食为天之道理,而衣食丰在于地利,地利尽的责任在于劝课有方,而劝课是牧守令地方官员的职责。

苏绰方案为:

1、岁首,无问少长,能操持农器者,皆令就田,垦发以时;恶劳者,守令随事加罚;

2、百亩之田,必春耕之,夏种之,秋收之,然后冬食之。此三时者,农之要也。若失其一时,单劣之户,及无牛之家,劝令有无相通,使得兼济。

3、三农之隙,及阴雨之暇,又当教民种桑、植果,艺其菜蔬,修其园圃,畜育鸡豚,以备生生之资,以供养老之具。

又曰:定律夫为政不欲过碎,碎则民烦;劝课亦不容太简,简则民怠。善为政者,必讯息时宜而适烦简之中。

其四

擢贤良:

刺史府官则命于天朝,其州吏以下,并牧守自置。(按:一级行政长官由中央任命,牧守有任命下级官吏的权利,君王选拨辅佐的良臣,牧守选拨地方治理人才);

自昔以来,州郡大吏,但取门资,多不择贤良;末曹小吏,唯试刀笔,并不问志行。(阐述历代选材的弊端);

选材的标準:

1、必先择志行。其志行善者,则举之;其志行不善者,则去之。(志行,有凌云之志和处理事情的能力);

2、贤可求,士可择。得贤而任之,得士而使之,则天下之治。(按:选才要能识别未遇之才,如姜太公百裏奚之辈);

3、善官人者必先省其官。官省,则善人易充,善人易充,则事无不理;官烦,则必杂不善之人,杂不善之人,则政必有得失。(精简官员,提高效率);

凡求贤之路,自非一途。然所以得之审者,必由任而试之,考而察之。起于居家,至于乡党,访其所以,观其所由,则人道明矣,贤与不肖别矣。率此以求,则庶无愆悔矣。

其五

恤狱讼:

赏罚得中,则恶止而善劝;

赏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民无所措手足,则怨叛之心生。

1、特加戒慎。夫戒慎者,欲使治狱之官,精心悉意,推究事源。先之以五听,参之以证验,妙睹情状,穷鑒隐伏,使奸无所容,罪人必得。

2、然后随事加刑,轻重皆当,赦过矜愚,得情勿喜。又能讯息情理,斟酌礼律,无不曲尽人心,远明大教,使获罪者如归。

3、今之宰守,当勤于中科,而慕其上善。如在下条,则刑所不赦。又当深思远大,念存德教。

4,若有深奸巨猾,伤化败俗,悖乱人伦,不忠不孝,故为背道者,杀一利百,以清王化,重刑可也。识此二途,则刑政尽矣。

其六

均赋役:

夫平均者,不舍豪强而征贫弱,不纵奸巧而困愚拙,此之谓均也。

必须劝课,使预营理。绢乡先事织纴,麻土早修纺绩。

租税之斟酌贫富,差次先后,皆事起于正长,而系之于守令。

太祖(宇文泰也)甚重之,常置诸座右。又令百司习诵之。其牧守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者,不得居官。

朱出墨入

朱出墨入的始祖

苏绰不仅改革了户籍与记账法则,也因为提出朱出墨入而成为这一记账方法的始祖。

苏绰製定的记账﹑户籍之法早已失传。但其创始的方案程式统一了记账与户籍的内容与规格,并为隋唐所继承发展。从敦煌出土的《大统十三年瓜州效谷县计帐》残卷可以看出,当时是按户统计,在每户户主之后,逐一登记户内成员以及依附人口(奴婢等)之名,每人名下记载性别、年龄、丁中等情况,并登记受田数位、应纳租调数。然后一户作一总计,分类统计应交纳的租调数。大约以若干户或按行政区划为单位,再作一总的统计。由于这种记账户籍之法,对于做好国计、资助军功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宇文泰十分重视,并把这一记账方法规定为做官的条件之一,要求官员熟练掌握。不过,製订记账是在实行均田製及租庸调製的情况下推行的。到唐德宗建中元年 (780)实行两税法以后,不以丁身为本,这种主要以人口变化为内容的记账大约就废弛了。

然而,朱出墨入却至今能找到其身影。苏绰提出,用红色与墨色区别收支情况。这一记账方法也演变为红头档案,成为后世乃至今日的文案程式。红头档案中,朱出墨入指的是朝廷发出的文书是用朱标,下面上呈的文书是用墨标。至今,这一格式沿用了近1 500年。只是墨标在今天的下级上呈文书中已不复见,所用的也是红头档案了。 红头档案的格式也由此沿用至今。

苏绰定律

定律含义

所谓苏绰定律,并没有明确的历史记载。似为后世杜撰,但有一定的警世意义。它是指苏绰就如何治国方能使江山永祚为宇文泰做出的回答--以贪反贪,方能控製官吏离心异志。

定律由来

最早见于《茶余饭后》2009年第9期,作者吴大江;曾载自2009年第11期《杂文月刊》,题目是用贪官--政治权术的艺术;2012年《杂文月刊(选刊版)》第7期,发表了署名饕餮的《秘术--贪官之用与弃》,内容一致;之后在网上多处流传,题目也作苏绰《具官论》《苏绰论用官》,以至于收到百度文库裏面,凤凰网等转载。据分析所谓苏绰定律实为今人以臆想写世情的杜撰之作。原文梗概如下:

宇文泰问:国何以立?苏绰答:用官。 宇文泰问:如何用官? 苏绰答:用贪官,反贪官。宇文泰问:贪官何以用? 苏绰答:你要叫别人为你卖命,就必须给别人好处。而你又没那麽多钱给他们,那就给他们权,叫他们用手中的权去搜刮民脂民膏,他不就可以拥权自肥了吗? 宇文泰问:贪官用我给的权力得到了好处,又会给我带来什麽好处? 苏绰答:他能得到的好处是因为你给的权力,所以他为了保住自己的好处就必须维护你的权力。那麽你的统治不就稳固了吗? 宇文泰问:既然用贪官,何以还要反贪官? 苏绰答:这就是治术精髓所在。宇文泰问:奥秘何在? 苏绰答:这有两个好处:其一,天下无官不贪?不怕官贪,就怕官有异志。故以反贪之名,剔除异志贪官,保留听话贪官,这样既可以消除异己,巩固你的权力,又得到民众的拥戴。其二,贪官只要贪,你就有把柄在手,他敢异志,自找死路,故必与你同心同德。 宇文泰问:如果任用贪官而招惹民怨怎办? 苏绰答曰:祭起反贪大旗,广作宣示,使天下皆知君王心系天下,尤恨贪官。 宇文泰问:贪官民怨太大当如何处置? 苏绰:杀之可也。抄其家,没其财,如是则民怨息,颂声起,又可收其财,何乐而不为?要而言之:用贪官以结其忠,弃贪官以肃异己,杀大贪以平民愤,没其财以充宫用。

历史意义

苏绰定律,具有相当的警世意义。即使没有苏绰定律在历史上的存在,但以贪反贪的思想历代均有表露。这种以贪反贪导致了中国历朝历代贪污横行,吏治进入了一个恶性迴圈的怪圈;正是中国吏治腐败的真正历史根源和政治根源,也是中国历史政治的真正痛处所在,以致使中国社会难逃历史设定的轮回灾难。

史料记载

太祖方欲革易时政,务弘强国富民之道,故绰得尽其智慧型,赞成其事。减官员,置二长,并置屯田以资军国。又为六条诏书,奏施行之。

其一

先治心,曰:

凡今之方伯守令,皆受命天朝,出临下国,论其尊贵,并古之诸侯也。是以前世帝王,每称共治天下者,唯良宰守耳。明知百僚卿尹,虽各有所司,然其治民之本,莫若宰守之最重也。凡治民之礼,先当治心。心者,一身之主,百行之本。心不清凈,则思虑妄生。思虑妄生,则见理不明。见理不明,则是非谬乱。是非谬乱,则一身不能自治,安能治民也!是以治民之要,在清心而已。夫所谓清心者,非不贪货财之谓也,乃欲使心气清和,志意端静。心和志静,则邪僻之虑,无因而作。邪僻不作,则凡所思念,无不皆得至公之理。率至公之理以临其民,则彼下民孰不从化。是以称治民之本,先在治心。

其次又在治身。凡人君之身者,乃百姓之表,一国之的也。表不正,不可求直影;的不明,不可责射中。今君身不能自治,而望治百姓,是犹曲表而求直影也;君行不能自修,而欲百姓修行者,是犹无的而责射中也。故为人君者,必心如清水,形如白玉。躬行仁义,躬行孝悌,躬行忠信,躬行礼让,躬行廉平,躬行俭约,然后继之以无倦,加之以明察。行此八者,以训其民。是以其人畏而爱之,则而象之,不待家教日见而自兴行矣。

其二

敦教化,曰:

天地之性,唯人为贵。明其有中和之心,仁恕之行,异于木石,不同禽兽,故贵之耳。然性无常守,随化而迁。化于敦朴者,则质直;化于浇伪者,则浮薄。浮薄者,则衰弊之风;质直者,则淳和之俗。衰弊则祸乱交兴,淳和则天下自治。治乱兴亡,无不皆由所化也。

然世道雕丧,已数百年。大乱滋甚,且二十岁。民不见德,唯兵革是闻;上无教化,惟刑罚是用。而中兴始尔,大难未平,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凡百草创,率多权宜。致使礼让弗兴,风俗未改。比年稍登稔,徭赋差轻,衣食不切,则教化可修矣。凡诸牧守令长,宜洗心革意,上承朝旨,下宣教化矣。

夫化者,贵能扇之以淳风,浸之以太和,被之以道德,示之以朴素。使百姓亹亹,中迁于善,邪伪之心,嗜欲之性,潜以消化,而不知其所以然,此之谓化也。然后教之以孝悌,使民慈爱;教之以仁顺,使民和睦;教之以礼义,使民敬让。慈爱则不遗其亲,和睦则无怨于人,敬让则不竞于物。三者既备,则王道成矣。此之谓教也。先王之所以移风易俗,还淳反素,垂拱而治天下以至太平者,莫不由此。此之谓要道也。

其三

尽地利,曰:

人生天地之间,以衣食为命。食不足则饥,衣不足则寒。饥寒切体,而欲使民兴行礼让者,此犹逆坂走丸,势不可得也。是以古之圣王,知其若此,故先足其衣食,然后教化随之。夫衣食所以足者,在于地利尽。地利所以尽者,由于劝课有方。主此教者,在乎牧守令长而已。民者冥也,智不自周,必待劝教,然后尽其力。诸州郡县,每至岁首,必戒敕部民,无问少长,但能操持农器者,皆令就田,垦发以时,勿失其所。及布种既讫,嘉苗须理。麦秋在野,蚕停于室,若此之时,皆宜少长悉力,男女并功,若援溺、救火、寇盗之将至。然后可使农夫不废其业,蚕妇得就其功。其有游手怠惰,早归晚出,好逸恶劳,不勤事业者,则正长牒名郡县,守令随事加罚,罪一劝百。此则明宰之教也。

夫百亩之田,必春耕之,夏种之,秋收之,然后冬食之。此三时者,农之要也。若失其一时,则谷不可得而食。故先王之戒曰:一夫不耕,天下必有受其饥者;一妇不织,天下必有受其寒者。若此三时不务省事,而令民废农者,是则绝民之命,驱以就死然。单劣之户,及无牛之家,劝令有无相通,使得兼济。

三农之隙,及阴雨之暇,又当教民种桑、植果,艺其菜蔬,修其园圃,畜育鸡豚,以备生生之资,以供养老之具。

夫为政不欲过碎,碎则民烦;劝课亦不容太简,简则民怠。善为政者,必讯息时宜而适烦简之中。故《诗》曰:不刚不柔,布政优优,百禄是求。如不能尔,则必陷于刑闢矣。

其四

擢贤良,曰:

天生蒸民,不能自治,故必立君以治之。人君不能独治,故必置臣以佐之。上至帝王,下及郡国,置臣得贤则治,失贤则乱,此乃自然之理,百王不能易也。

今刺史守令,悉有僚吏,皆佐治之人也。刺史府官则命于天朝,其州吏以下,并牧守自置。自昔以来,州郡大吏,但取门资,多不择贤良;末曹小吏,唯试刀笔,并不问志行。夫门资者,乃先世之爵禄,无妨子孙之愚瞽;刀笔者,乃身外之末材,不废性行之浇伪。若门资之中而行贤良,是则策骐骥而取千裏也;若门资之中而得愚瞽,是则土牛木马,形似而用非,不可以涉道也。若刀笔之中而得志行,是则金相玉质,内外俱美,实为人宝也;若刀笔之中而得浇伪,是则饰画朽木,悦目一时,不可以充榱椽之用也。今之选举者,当不限资荫,唯在得人。

苟得其人,自可起厮养而为卿相,伊尹、傅说是也,而况州郡之职乎。苟非其人,则丹朱、商均虽帝王之胤,不能守百裏之封,而况于公卿之胄乎。由此而言,官人之道可见矣。

凡所求材艺者,为其可以治民。若有材艺而以正直为本者,必以其材而为治也;若有材艺而以奸伪为本者,将由其官而为乱也,何治之可得乎。是故将求材艺,必先择志行。其志行善者,则举之;其志行不善者,则去之。而今择人者多云:邦国无贤,莫知所举。此乃未之思也,非适理之论。所以然者,古人有言:明主聿兴,不降佐于昊天;大人基命,不擢才于后土。常引一世之人,治一世之务。故殷、周不待稷、契之臣,魏、晋无假萧、曹之佐。仲尼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岂有万家之都,而云无士。但求之不勤,择之不审,或用之不得其所,任之不尽其材,故云无耳。古人云:千人之秀曰英,万人之英曰隽。今之智效一官,行闻一邦者,岂非近英隽之士也。但能勤而审察,去虚取实,各得州郡之最而用之,则民无多少,皆足治矣。孰云无贤!

夫良玉未剖,与瓦石相类;名骥未驰,与驽马相杂。及其剖而莹之,驰而试之,玉石驽骥,然后始分。彼贤士之未用也,混于凡品,竟何以异。要任之以事业,责之以成务,方与彼庸流较然不同。昔吕望之屠钓,百裏奚之饭牛,宁生之扣角,管夷吾之三败,当此之时,悠悠之徒,岂谓其贤。及升王朝,登霸国,积数十年,功成事立,始识其奇士也。于是后世称之,不容于口。彼瑰伟之材,不世之杰,尚不能以未遇之时,自异于凡品,况降此者哉。若必待太公而后用,是千载无太公;必待夷吾而后任,是百世无夷吾。所以然者,士必从微而至着,功必积小以至大,岂有未任而已成,不用而先达也。若识此理,则贤可求,士可择。得贤而任之,得士而使之,则天下之治,何向而不可成也。

然善官人者必先省其官。官省,则善人易充,善人易充,则事无不理;官烦,则必杂不善之人,杂不善之人,则政必有得失。故语曰:官省则事省,事省则民清;官烦则事烦,事烦则民浊。清浊之由,在于官之烦省。案今吏员,其数不少。昔民殷事广,尚能克济,况今户口减耗,依员而置,犹以为少。如闻在下州郡,尚有兼假,扰乱细民。甚为无理。诸如此辈,悉宜罢黜,无得习常。非直州郡之官,宜须善人,爰至党族闾裏正长之职,皆当审择,各得一乡之选,以相监统。夫正长者,治民之基。基不倾者,上必安。

凡求贤之路,自非一途。然所以得之审者,必由任而试之,考而察之。起于居家,至于乡党,访其所以,观其所由,则人道明矣,贤与不肖别矣。率此以求,则庶无愆悔矣。

其五

恤狱讼,曰:

人受阴阳之气以生,有情有性。性则为善,情则为恶。善恶既分,而赏罚随焉。赏罚得中,则恶止而善劝;赏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民无所措手足,则怨叛之心生。是以先王重之,特加戒慎。夫戒慎者,欲使治狱之官,精心悉意,推究事源。先之以五听,参之以证验,妙睹情状,穷鑒隐伏,使奸无所容,罪人必得。然后随事加刑,轻重皆当,赦过矜愚,得情勿喜。又能讯息情理,斟酌礼律,无不曲尽人心,远明大教,使获罪者如归。此则善之上也。然宰守非一,不可人人皆有通识,推理求情,时或难尽。唯当率至公之心,去阿枉之志,务求曲直,念尽平当。听察之理,必穷所见,然后栲讯以法,不苛不暴,有疑则从轻,未审不妄罚,随事断理,狱无停滞。此亦其次。若乃不以仁恕而肆其残暴,同民木石,专任捶楚。巧诈者虽事彰而获免,辞弱者乃无罪而被罚。有如此者,斯则下矣,非共治所寄。今之宰守,当勤于中科,而慕其上善。如在下条,则刑所不赦。又当深思远大,念存德教。先王之製曰:与杀无辜,宁赦有罪;与其害善,宁其利淫。明必不得中,宁滥舍有罪,不谬害善人也。今之从政者则不然。深文巧劾,宁致善人于法,不免有罪于刑。所以然者,非皆好杀人也,但云为吏宁酷,可免后患。此则情存自便,不念至公,奉法如此,皆奸人也。夫人者,天地之贵物,一死不可复生。然楚毒之下,以痛自诬,不被申理,遂陷刑戮者,将恐往往而有。是以自古以来,设五听三宥之法,着明慎庶狱之典,此皆爱民甚也。

凡伐木杀草,田猎不顺,尚违时令,而亏帝道;况刑罚不中,滥害善人,宁不伤天心、犯和气也!天心伤,和气损,而欲阴阳调适,四时顺序,万物阜安,苍生悦乐者,不可得也。故语曰,一夫吁嗟,王道为之倾覆,正谓此也。凡百宰守,可无慎乎。

若有深奸巨猾,伤化败俗,悖乱人伦,不忠不孝,故为背道者,杀一利百,以清王化,重刑可也。识此二途,则刑政尽矣。

其六

均赋役,曰:

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明先王必以财聚人,以仁守位。国而无财,位不可守。是故三五以来,皆有征税之法。虽轻重不同,而济用一也。今逆寇未平,军用资广,虽未遑减省,以恤民瘼,然令平均,使下无匮。夫平均者,不舍豪强而征贫弱,不纵奸巧而困愚拙,此之谓均也。故圣人曰:盖均无贫。

然财货之生,其功不易。织纴纺绩,起于有渐,非旬日之间,所可造次。必须劝课,使预营理。绢乡先事织纴,麻土早修纺绩。先时而备,至时而输,故王赋获供,下民无困。如其不预劝戒,临时迫切,复恐稽缓,以为己过,捶扑交至,取办目 前。富商大贾,缘兹射利,有者从之贵买,无者与之举息。输税之民,于是弊矣。

租税之时,虽有大式,至于斟酌贫富,差次先后,皆事起于正长,而系之于守令。若斟酌得所,则政和而民悦;若检理无方,则吏奸而民怨。又差发徭役,多不存意。致令贫弱者或重徭而远戍,富强者或轻使而近防。守令用怀如此,不存恤民之心,皆王政之罪人也。

太祖甚重之,常置诸座右。又令百司习诵之。其牧守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者,不得居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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