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衔

警衔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製度。

中国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级、二级、三级);警督(一级、二级、三级);警司(一级、二级、三级);警员(一级、二级)。

  • 中文名称
    警衔
  • 外文名称
    police rank
  • 等    级
    十三级
  • 类    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

发展历程

​对警察实行警衔製,是中国警察管理体製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建国初,中国曾酝酿过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製。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在警察机关实行2等6级的警衔製。但由于当时警察队伍刚刚组建,时机未成熟,而搁置起来。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当时的政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有意见分歧,此项议案被撤了下来。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製的报告,1984年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主持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了公安部的汇报。由于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製,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製后,再实行警衔製。1988年6月27日, 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9月24日杨尚昆、李鹏、乔石等中央领导听取公安部汇报后,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製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製被确定下来。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到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

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警衔条例》原名定为《警阶条例》,后正式修改为《警衔条例》。该条例按照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的规定,认为实行警衔製度的警察应为目前在编在职的人员,共约130万人。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76万余人;公安机关派驻在铁道、交通、农航、林业等部门的人民警察20余万人;司法行政机关劳改、劳教部门的人民警察28万余人;国家安全机关的有关人员约3万人;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2万余人。除此之外,不属于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完全不履行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如公安部门和上述机关中的后勤服务人员、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不实行警衔製度。

总警监孟建柱同志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衔,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2006年8月28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準,公安现役部队28名同志由武警大校警衔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自1988年我国重新实行军衔製度以来,公安现役部队共有63名同志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

等级设定

警衔等级的设定为5等13级。

1等是总警监、副总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準授予;

2等是警监,分3级,1级和2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準授予,3级警监由公安部部长批準授予;

3等是警督,分3级,均由公安部部长批準授予;

4等是警司,分3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準授予;

5等是警员,分2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準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準授予。

根据这一方案测算,警监为0.26%,警督为25。56%,警司为60.71%,警员为13.17%。比例和结构比较合理。

警衔等级设定

将校尉型。见于前苏联、东欧国家、朝鲜、越南、寮国、泰国、沙乌地阿拉伯、义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埃及、赖比瑞亚、秘鲁等国。有些国家为了与军衔相区别,在衔级前冠以“民警”或“警察”二字。如前苏联警察分为内勤和民警,内勤为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準尉、上士、中士、下士、列兵,共四等十五级;民警警衔最高级为中将,其他警衔与内勤相同,共四等十四级。

将校尉型

见于前苏联、东欧国家、朝鲜、越南、寮国、泰国、沙乌地阿拉伯、义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埃及、赖比瑞亚、秘鲁等国。有些国家为了与军衔相区别,在衔级前冠以"民警"或"警察"二字。如前苏联警察分为内勤和民警,内勤为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準尉、上士、中士、下士、列兵,共四等十五级;民警警衔最高级为中将,其他警衔与内勤相同,共四等十四级。

非将校尉型

在衔级的名称上,可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许多英联邦国家,採用警察总监、警司、警督、警长、警员等衔级,但等级设定的多少不同。如英国警衔设五等十三级,澳大利亚警衔设五等十二级。第二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台湾省省,衔级名称比较简明。如德国警察衔级设四等:警监、警督、警长、警员,每等分为四级。台湾省警衔设三等:警监、警正、警佐,每等分为四级。第三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不分等,设九个衔级,即:警视总监、警视监、警视长、警视正、警视、警部、警部补、巡查部长、巡查。第四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把警察分为两类,每类各设若干级。

混合型

把军衔将校尉与警官、警员等结合起来使用,或者把担任的职务等级与警衔融为一体。美国、丹麦、冰岛、荷兰、尼泊尔、西萨摩亚等一些国家和我国的香港特区属于这种类型。美国的警衔製度全国并不统一,以纽约市为例,警察警衔设十个衔级,即:总局长、分局长、助理分局长、副分局长、督察、助理督察、警长、副警长、警官、巡警。丹麦警察的衔级设九级,即:局长、第一副局长、第二副局长、指挥官、警察长、巡官长、巡官、警官、警员。

警衔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的规定: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製度。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总警监、副总警监

总警监:部级正职。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

总警监(上)副总警监(下)

副总警监:部级副职。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警监: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由上到下:一级警监、二级警监、三级警监

二级警监: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监: 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警督警衔标志由二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由上到下:一级警督、二级警督、三级警督

一级警督: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督: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督: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由上到下: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

警司警衔标志由一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司: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司: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司: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一级警员(上)二级警员(下)

一级警员: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员: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评定标準

一、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準评定授予警衔:

    正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总警监。副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副总警监。正厅级职务人员:现任部长助理职务的,德才表现较好,可授予一级警监。其他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正处级职务人员 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正科级职务人员 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办事员(警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员。

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準评定授予警衔

    教授、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技术员、实验员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换算

公安部长——总警监——上将;人民警察警衔全图公安部副部长、省(直辖市)公安厅长(兼任常委)——副总警监——中将、少将;省(直辖市)公安厅长(不兼任常委)——1级至2级警监——少将、大校;省(直辖市)公安厅副厅长——2级至3级警监——大校、上校;地级市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3级警监至一级警督——上校、中校;地级市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县(区)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中校;县(区)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大队长——少校、上尉;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所长、民警(含武警)中队长——上尉、中尉;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民警(含武警)副中队长——中尉、少尉;民警(含武警)小队长——少尉;民警警员(六年以上警龄)、民警(含武警)副小队长(司务长)——上士、中士;民警警员(三年以上警龄)、武警(消防警)班代——中士、下士;民警警员、武警(消防警)副班代——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员的最低警衔为下士)武警(消防警)警员——上等兵、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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