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

豁免

豁免,指免除[捐税、劳役等]。语出明 徐光啓 《农政全书》卷八:"至于坍江一项,虽粮经豁免,而土之在水,原无丧失。"

  • 中文名称
    豁免
  • 外文名称
    Exemption
  • 出自
    《农政全书》
  • 类别
    历史

​拼音

huò miǎn

词语释义

豁免

1. [exempt(from taxes or from customs inspection, etc.)]∶(动)免除 [捐税、劳役等]

豁免捐税

2. [remit]免除 [处罚]

在包括赔款和监禁的判决中,赔款经常是豁免的

3.[immunity;exemption] 免除

立法豁免

出处

明徐光啓《农政全书》卷八:"至于坍江一项,虽粮经豁免,而土之在水,原无丧失。"

清李渔《奈何天·锡祺》:"这等奏明上帝,竟行豁免罢了。"

郭孝成《福建光复记》:"自今日始,如釐金及 宣统 二年以前旧欠钱粮,均予悉数豁免,杂捐亦拟陆续议除。"

豁免製度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系统规定执行豁免製度,只是在一些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对执行豁免有所涉及。现实中,由于经常出现债权人将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完全归责于法院,不断上访、纠缠的事件,执行法院、执行法官不得不运用一切法律强製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人的债权;法院对于所有被执行人都几乎採取相同的执行措施,竭尽拘留、罚款、查封、扣押之能事,即使不能执行到位,也能可以穷尽手段为由告慰天下,进而取得债权人的谅解。

然而,法院在拘留确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时,在扣押债务人赖以生存的基本物品时,在夜深人静伏击被执行人时,是否顾及了债务人的基本人权保护?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粗暴的执行手段,侵犯了债务人的基本人权,表面上保护了申请人的权利,实质是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不能平等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执行豁免製度,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有法律对执行中豁免财产範围的规定较为模糊和缺乏,法院对此认识尺度也不一,继而执行不当导致了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局面,不能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很有必要对执行豁免製度进行讨论,以便统一认识、準确执行,促进我国执行製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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