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在汉语中可追溯到先秦思想家老子所着的《道德经》一书。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道”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钱穆先生的注解:“本者,仁也。道者,即人道,其本在心。”可见,“道”是人关于世界的看法,应属于世界观的範畴。在当时道与德是两个概念,并无道德一词。“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Morality)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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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识功能
道德是引导人们追求至善的良师。它教导人们认识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教导人们正确地认识社会道德生活的规律和原则,从而正确地选择自己的生活道路和规範自己行为。
道德2.调节功能
道德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和自己的同类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因此,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各种矛盾,这就需要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特有形式,以自己的善恶标準去调节社会上人们的行为,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使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臻于完善与和谐。
3.教育功能
道德是催人奋进的引路人。它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树立正确的义务、荣誉、正义和幸福等观念,使受教育者成为道德纯洁、理想高尚的人。
4.评价功能
道德是公正的法官。道德评价是一种巨大的社会力量和人们内在的意志力量。道德是人以评价来把握现实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把周围社会现象判断为“善”与“恶”而实现。
5.平衡功能
道德不仅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要求人们端正对自然的态度,调节自身的行为。环境道德是当代社会公德之一,它能教育人们应当以造福于而不贻祸于子孙后代的高度责任感,从社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开发自然资源,发展社会生产,维持生态平衡,积极治理和防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性的破坏,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正常关系。
6.最初的调节功能
道德原则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用以调整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根本指导原则
人类拟定道德原则的目的是调节利益关系,实现本阶级(社会或团体)利益最大化。
自由法则
一切不侵犯他人自由的自由都应该受到保护。
这条法则是自由主义者提出的,检验一切道德规範的标準,不符合这条规则的道德就是不平等的、迫害弱者的奴隶道德。换句话说,只要是与他人无关的、没有侵犯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行为都不应该被认为是不道德的、邪恶的、可耻的,不应该受到任何暴力干涉或舆论谴责。
例如禁止同性恋、禁止乞讨、歧视性工作者等行为都是对弱势群体的迫害,因为他们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利益、没有伤害任何人,因此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干涉这些行为。
基本特征
共同性
道德有一定的共同性,指同一社会的不同阶级,甚至不同社会的不同阶级的道德之间,由于类似或相同的经济条件、文化背景和民族心理而存在着某类相似或相同的特徵;
民族性
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个性特征,包括许多方面,诸如民族的精神、气质、心理、感情、性格、语言、风俗、习惯、趣味、理想、传统以及生活方式和理解事物的方式等;
阶级性
指阶级社会的各种道德都是为特定的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因而都具有特定的阶级属性和特征;
历史继承性
道德与其他关联一样,既有发展的一面,又有继承的一面
自律性
道德主体借助于对自然和社会规律的认识,借助于对现实生活条件的认识,自愿地认同社会道德规範,并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践行道德规範,从而把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的律己,把外部的道德要求变为自己内在良好的自主行动
国外道德观
东亚
在日本、越南、朝鲜、韩国等其他东亚地区,道德观念和中国存在很大的共性,同时也有一些差异。
东亚地区具有众多相同的道德伦理。日本学者江上波夫说:“发展到两宋后,新儒家文化更佔上风,这段思想史的演变也决定并影响着‘东亚文化圈’,‘东亚文化圈’随之变化就成为了现在东亚的‘儒家文化圈’。” 韩国学者金日坤在《儒教文化圈的秩序和经济》一书中说:“儒学是日本、韩国最具优势的传统文化,至今仍作为秩序和原理而发展。儒家文化国家经济发展的成功,是由于儒学伦理具有经济发展的适应性”
古罗马
罗马帝国的道德是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欺骗和镇压奴隶的精神工具。罗马认为人类天生就被神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奴隶必须服从上帝的旨意,心甘情愿的服从主人的命令。奴隶主认为奴隶只不过是一种有生命的财产、会说话的工具,否认他们的任何自由和权力。奴隶杀死主人是一种罪大恶极的行为,必须受到严厉惩罚。而主人随意杀死自己的奴隶是合乎道德的,这只是行使他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而已。
在罗马人眼中,女人只不过是一种家庭奴隶,是替丈夫做家务和生育子女的工具。她们的身体是被自己丈夫所拥有的财产。通奸被看作是可耻的罪行,是对自己主人的背叛。罗马法规定,妻子必须顺从丈夫,严禁和自己丈夫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性关系。妻子如果被发现通奸会被处死,而丈夫和妻子以外的女奴隶发生性关系则不受任何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