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简介
遗赠扶养协定: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定。遗赠扶养协定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製度,是我国继承製度的新发展。
协定内容
一、遗赠扶养协定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準则的遗赠扶养协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要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复原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二、遗赠扶养协定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三、遗赠扶养协定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四、遗赠扶养协定从协定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定,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定与遗嘱有抵触,按协定处理,与协定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协定效力
遗赠扶养协定的效力
1、遗赠扶养协定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定,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定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定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定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定,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製。
3、遗赠扶养协定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定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定规定的义务,导致协定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定,致使协定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定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定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定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遗赠扶养协定信法网下载。
法定遗赠
法定遗赠扶养协定
遗赠扶养协定,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这裏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製组织。这种协定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
遗赠扶养协定是在我国农村“五保”製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国《继承法》总结了这种经验,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肯定的确认。遗赠扶养协定是我国继承立法的一个创造,具有中国特色。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定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定。《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定。按照协定,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来说,这裏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裏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这裏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定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定的形式来确定。
另一类是公民与集体所有製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定。《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製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定。按照协定,集体所有製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裏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製组织扶养的义务。集体所有製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1]
协定範本
甲方(遗赠人、被抚养人):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抚养人):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 : 甲方愿意将本协定第一条中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抚养甲方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抚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为此,就遗赠抚养相关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定,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所有的如下个人财产在甲方去世后赠与给乙方:(1)房产: (2)机动车: (3)存款: (4)其他财产: 第二条 乙方抚养义务的约定 乙方负责甲方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抚养义务,抚养义务是指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具体为: 饮食安排:乙方负责甲方一日三餐,饮食上应照顾甲方年纪和习惯。 生活安排:保证甲方四季穿衣保障,衣物、被褥整洁、常洗常换。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 元。 医疗安排:乙方生病应及时安排治疗,住院等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医疗补助费 元。 其他安排: 。 第三条 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转移、处置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应在甲方去世之后30日内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不需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乙方佔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 第四条 遗赠财产的保管、管理和维护责任 甲方应负责对遗赠遗产的保管和维护责任,不得单方处置上述第一条列明遗赠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定抵押等)。遗赠的财产损坏或者甲方单方处置给第三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定。 因管理遗赠财产发生的费用以及遗赠的财产确需维修的,首先从甲方财产中支付,甲方财产不足于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丧葬事务办理及费用承担 甲方过世后的丧葬事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当地政策和风俗办妥甲方丧葬事务。办理甲方丧葬事务的费用首先由甲方去世后留下的财物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遗赠抚养协定的执行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指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定书的履行。 第七条 本协定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定;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定内容,另一方可以本协定。 3.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经其同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定抵押等)甲方的个人财产,甲方有权解除该协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本协定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 2.乙方无故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本协定解除,不得享有受遗赠的财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订之日成立,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定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市公证处 办事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本协定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注意事项
签订遗赠扶养协定,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签订遗赠抚养协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定,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定。
二、 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1. 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2.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定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定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三、 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档案。
四、 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