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金製度

釐金製度

釐金製度,旧中国一种商业税。亦称"釐捐"或"釐金税"。 釐金最初一般分行釐(活釐)和坐釐(板釐)。前者为通过税,征于转运中的货物,抽之于行商;后者为交易税,在产地或销地征收,抽之于坐商。行釐一般是货物在起运地征收一次釐金后,在转运途中又重复征课,有所谓遇卡纳税及一起一验或两起两验的办法。

  • 中文名称
    釐金製度
  • 属    于
    旧中国一种商业税
  • 起    源
    鹹丰三年(公元1853年)
  • 亦    称
    "釐捐"或"釐金税"。

釐金製度

旧中国一种商业税。亦称“釐捐”或“釐金税”。

历史

清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的军饷,在水陆交通要道设立关、卡实行一种额外征商的税收製度。

1853年开始实行。帮办江北军务雷以諴(人名,最后一个字左边是言字旁,右边是鹹)派人在杨州仙女镇(今江都县江都镇)设釐金所。

起初定釐金为两种:其一活釐,是抽行商的货物通过税;其二板釐,是抽坐商的交易税。

原定税率值百抽一。百分之一为一釐,所以称釐金或釐捐。

以后各省相继仿行,推行全国,不仅名目繁多(如坐釐、货釐、统税、统捐、产销捐、落地税、山海捐、铁路货捐等),税率亦极不一致,且不限于百分之一,成为反动政府残酷剥削人民的主要手段之一。

1931年裁撤釐金,但名亡实存,开征统税及营业税。

作用

釐金製度不但可以代替当时因太平天国起义而处于瘫痪状态的国内常关的职能,而且还使釐金局卡有随战区的变化“因地製宜”设定的弹性,因而增加了清政府的税收。但由于釐金中商税完全出自华商而不及外商,所以这一製度阻碍着土货市场上的流通,有利于外国洋货的倾销,从而助长了洋货对土货的竞争能力。

种类

釐金最初一般分行釐(活釐)和坐釐(板釐)。前者为通过税,征于转运中的货物,抽之于行商;后者为交易税,在产地或销地征收,抽之于坐商。行釐一般是货物在起运地征收一次釐金后,在转运途中又重复征课,有所谓遇卡纳税及一起一验或两起两验的办法。有些省则在货物起运地及到达地各征一次。坐釐有埠釐、门市月釐、铺捐、落地釐等名称,是对商店征收的交易税。此外,还有先捐后售的出产地釐金,如对丝、茶、土布在出产地所征收的产地捐。如按商品分类,釐金以百货釐为主要部分,征课的範围很广,名目繁多。百货釐之外,还有盐釐、洋葯釐及土葯釐。盐釐为盐课以外两征税,洋葯釐是对外国进口鸦片征收关税以外的釐金征课;土葯釐是对本国自产鸦片的课釐。据同治八年至光绪三十四年(1869~1908)全国各省釐金收入分类计算,其中百货釐约佔总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二,茶税约为百分之一点八,盐釐约为百分之零点八,洋葯釐约为百分之三点三,土葯釐约为百分之二点一。捐釐推行之初,因议定用兵各省得由地方督抚自行掌握,酌量抽釐,各省釐金製度“各自为政”。以至后人称釐金是无法度可守的税製,并成为地方督抚擅专的经济基础。

名目及局卡

在同一地区不但捐局系统庞杂,而且釐捐名目繁多。以江北为例,抽捐机构有江北粮台、江南粮台、漕河总督和袁甲三军营四个系统。捐务名目各有指捐、借捐、亩捐、房捐、铺捐、船捐、盐捐、米捐、饷捐、卡捐、炮船捐、堤工捐、板釐捐、活釐捐、草捐、芦蕩捐、落地捐等等,使得“弹丸一隅”之地,“此去彼来,商民几无所适从”。甚至江南、江北军营各自为了争夺饷源,还发生越境设卡抽釐的纠纷。各省开办釐金之初,因为多由军营粮台、军需局、筹饷局等机构经理其事,后来才普遍设立专局总理釐务。各省总局名称不一,有捐釐局(淞沪)、釐捐局(金陵、天津)、牙釐局(苏州、浙江、安徽、江西、云南、湖北)、釐金盐茶局(湖南)、釐金局(广西、山东、甘肃、四川、贵州)、税釐局(福建)、釐税局(陕西、河南)、筹饷局(山西)。总局之下,设立各局卡。各通商要道设正局或正卡,经理抽釐。其下所属征收机关有分局分卡。广东主要抽釐机关不称局而称厂,厂之下有分厂分卡,相当于其他各省的分局分卡。稽查及缉私机关,有分巡、巡卡及巡船、炮船等,使各省釐厂局卡的分布遍地林立。如湖北省自鹹丰五年(1855)以来,所役釐金局卡曾达四百八十余处;由扬州至淮安不过三百裏路程,中间设有八个釐卡;苏州至昆山不过五十余裏,竟有四处收釐卡。先前商人从事省际贸易贩运货物,从汉口到上海,只有武昌、九江、芜湖、江宁、镇江、上海六处常关征税,自釐金製度兴起后,由汉口至上海,据《申报》评论:“釐卡之多,犹不止倍于税关之数,其司事巡丁之可畏,亦不止倍于税关之吏役。”当时统兵人员私设釐卡抽课,未经入奏者极多。各省设立釐金局卡以鹹丰末年和同治初年最多,估计总数当在三千处左右,光宣之际,全国局卡总数至少仍有二千二百三十六处左右。局卡既多,用人亦滥。釐局差事最优,据说得一釐差,每年可获万金或三、五千金不等。清末官场中竟有谓“署一年州县缺,不及当一年釐局差”之语。釐局薪金不多,主要是靠侵蚀朘削而得此巨款。

釐金税率

釐金税率,各省极不一致。釐金开办之初,如湖北按货值每千文抽收十二文,湖南每千文抽取二、三十文上下为率;上海则为每千文抽取三、四十文不等;抽收的办法,各省亦各有规则。时人揭露:“各省釐捐章程不一,大约釐之正耗,较常税加重。”例如安徽从鹹丰三年起开办征收茶叶税釐助饷,税率从量计算,至同治六年(1867)茶税比原定税负增加二点七倍。釐捐如此繁重,既阻碍商品流通,又抑製了生产发展。同时,“各省釐捐章程不一”便于对商民的勒索和榨取,使经手釐金的委员和吏役上下其手,“从中私饱”。釐金每年收数,同治七年以前各省对户部照例“不造报销”。根据有关官书档案材料计算,湖南、湖北、江西、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奉天十四省匣金岁入最低数,在同治三年以前每年当在一千三百六十万两上下,最高可达到一千九百八十三万左右。60年代初是釐金收入最旺的时期,比清朝政府原来岁入额数约高出三倍至四倍。这笔巨大的新税源填补了鹹丰年间财政的匮乏。同治三年前后,江苏、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福建、广东等省的釐金收入,几乎全部用作镇压农民起义的军事费用,特别是湘军和淮军的饷源,自始至终以搜刮釐金为基础。同治五年以后,各省釐金收入尽管开始日渐减少,但在各省釐金开支中用于军费部分仍佔较大的比重。光绪二十九年(1903)各省釐金收入计银一千一百七十多万两,宣统三年(1911)达四千三百一十八万多两。

弊端

第一:釐金製度是对农民、手工业者和城市中小商人残酷的经济勒索,增加了人民的经济负担。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我国仅有的少量近代手工业、工业本身就先天不足,其发展又受到国内的封建势力、官僚资本及外国资本的共同挤压,生存的空间本来就很小。而釐金製度的实施则更加重了对近代手工业和工业发展的阻碍,加速了手工业者走向破产,使人们的生活更加艰难。如广东三水、佛山等地本是手工业发达的地区,“工艺之目,鹹萃于此”,但“军兴以来,创设釐税,遇卡抽验,勒索万状⋯⋯自三水设釐卡,而市面为墟矣。佛山一埠,而百行亏折矣”。

第二,釐金製度的实行严重阻碍了商品的流通,抑製了生产的发展。在当时国内釐金局卡数量已达到了“五裏一卡、十裏一局”的地步。加上各级官僚的重重盘剥,这无疑增加了商品流通的环节,限製了商品流通的速度,提高了商品成本和价格,大大降低了商品的流通量和购买量。由于连市场发展的基本条件———物品的流畅都无法满足,所以说釐金加速了全国出现各地区间的经济分割,严重阻碍了中国近代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

第三,釐金製度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一方面,釐金的征收大大提高了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收到严重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国内由于釐金製度的商税都是对中国商人征收的,外国商人进口的商品享有各种特权,不用负担繁琐的釐金税。这样就使得国货商品的税率比外国商品一般要高出至少3—4倍,从而使得洋货轻而易举的取得了在我国国内与我国产品竞争的优势。有利于洋货向中国的倾销,并佔领中国市场。这对于艰难起步的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则是严重的摧残。

废除

釐金无论是性质还是实践结果,都有浓厚的封建性和明显的反动性。釐金製度实施后,虽然缓解了清政府的财政危机,但同时也为各级官员私饱中囊、横征暴敛提供了便利。正因为如此,釐金製度不但引起了全国人民的不满,各地抗釐斗争连绵不断,在清王朝统治阶级内部也有许多有识之士激烈反对釐金的继续存在。如早在同治三年(1864年),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后,左付都御史全庆、曾国藩等认识到釐金的危害,并多次奏请朝廷尽快裁撤。但是因为这种税製能提供大宗的收入,急功近利的统治者自然视为至宝,怎麽也不肯放弃偌大的财源。据统计,在釐金收入最好时期,釐金一年的收入比清政府原来一年的财政收入还高出3—4倍。而同治年间,清政府用于镇压农民起义的所有军饷几乎全部都来自于釐金所得的收入。所以,对于清政府而言,釐金虽有很多不利之处,但为了考虑其当时及日后的财政,为维护自己的腐朽统治,清政府不仅没有能完成裁撤釐金的任务反而让釐金默然取得“经常正税”的地位。北洋政府时期,由于年年的军事混战,军费开支巨大,中央和地方都把釐金作为维护其统治的重要财政来源。所以,虽然政府曾规定要将釐金改办为产业税。但由于各地军阀割据一方、拥兵自重,中央政府的改革法令根本无法在现实中得到贯彻。而此税製法令也只能成为一纸空文,裁釐更是在当时不可能实现的任务。进入民国以后,釐金已被舆论指责为“恶税”,执政当局也认为釐金是为“不良之税”。此时的釐金已成为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障碍,它的继续存在不仅遭到国内商界的激烈反对,也因釐金已严重影响到了列强的利益,因而受到大多数列强的反对。一方面,在国内批评釐金扼杀国内工商贸易、造成政治腐败的声音日夜高涨。全国的商会组织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集体抵製釐金,并不断向政府游说,纷纷对政府施加压力。另一方面,对于各国列强来说,洋货虽然不直接受到抽釐的危害,但釐金製度阻碍了商品的流通,窒息中国经济,最终也会影响到外国产品的销售。何况各地釐卡有借故对洋货留难勒索的情况。对此列强也认为釐金製度是“对于贸易是巨大的障碍”。他们也同意裁釐,并不断给国民政府施压,甚至要求把裁撤釐金製度作为实现中国关税自主的前提条件。“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在内外压力的共同作用下,南京的国民政府表示要“将万恶之釐金及类似之製度,彻底清除,以苏民困”。于是1928年7月正是成立了裁釐委员会,製定《渐撤国内通过税施行大纲》,开始进行裁釐的準备。1930年12月15日宋子文主持裁釐会议,并通电全国宣布“全国釐金及釐金变名之统税、统捐、专税、货物税、铁路货捐、邮包捐、落地税,及正杂各捐税中之含有釐金性质者,又海关三五十裏外常关税,及其他内地常关税、子口税,复进口税等,均应于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律永远废除。自二十年一月起上列征收机关民义,绝对不得再行存在,如有籍故延宕,巧立名目,阳奉阴违,自便私图者,是居心违背功令,法律固属不容,公意亦所共弃”。通电发布后,得到各省回响。1931年1月1日起,裁釐终于实现。自此,作为三大恶税之一的釐金在中国社会基本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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