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名世

金名世

金名世,字吾宣,光绪22年(1896年)生,兴京县旗人,是溥仪的同宗,北京公立法政大学毕业,是熙洽的亲信。历任延吉镇守使军法官,滨江镇守使上校参谋长、汪清县长、哈尔滨实业总局总办。伪满洲国成立后。历任吉林省警务厅长、间岛省民政厅长、三江省长、热河省长、新京特别市长、吉林省长、民生部大臣、厚生部大臣等职。后被苏军逮捕,遣返后监禁于抚顺战犯管理所,回长春病死。

  • 所处时代
    清朝
  • 本    名
    金名世
  • 字    号
    字吾宣
  • 出生时间
    1896年

人物经历

一九二○年七月由国立北京法政大学法科毕业。

一九二○年九月任黑河镇守使署中校军法官,掌管军事裁判事务,连任二年。

一九二二年九月调任延吉镇守使署中校军法官,掌管军事裁判事务,连任一年五个月。

一九二四年一月调任吉长镇守使署中校军法官,掌管军事裁判事务,连任二年。同年九月奉直战争,镇守使带队开赴前线,奉令代理吉长镇守使,以〔一〕共八个月。

一九二六年一月任滨江镇守使署上校参谋长,连任五年三个月。在参谋长职中,一九二九年七月中苏战役,兼任吉林军前敌总司令部少将参议,六个月;一九三○年一月兼任接运事务局长驻绥芬河,办理苏联政府送还被俘虏陆海军人接收运送事务,共六个月办理完毕。

一九三一年三月任吉林省汪清县长,兼任汪清清乡局长,兼任百草沟商埠局长。

一九三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任吉林省长官公署机要秘书。

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任哈尔滨电业局总办。

一九三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任吉林省公署警务厅长,叙简任二等,给年俸一万三千元。兼任吉林全省保卫团管理处总办,七个月该管理处取消。兼任吉林警官高等学校校长,以后改为吉林省警察官训练所。兼任吉林省清乡委员会委员。兼任吉林省治安维持委员会委员。一九三四年七月伪满政府改正官等俸给,叙简任二等,给一级俸,每月八百元。

一九三四年十一月任伪三江省开设筹备处长。

一九三四年十二月一日任三江省长,叙简任一等,给二级俸,每月九百二十元。兼任协和会三江省事务局长。兼任三江省治安维持委员会顾问。

一九三七年七月一日调任热河省长,叙简任一等,给一级俸,每月一千元。一九三九年兼任协和会热河省本部长。

一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调新京特别市长,叙简任一等,给一级俸。兼任协和会首都本部长。兼任协和会首都青少年统监。兼任新京特别市兴农合作社长。兼任新京防卫委员会参与。兼任日满开拓团委员会临时委员。

一九四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特任吉林省长。兼任协和会吉林省本部长。兼任吉林防卫委员会参与。

一九四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特任民生部大臣。一九四五年三月十二日伪满政府中央机构改革,废止民生部。

一九四五年三月十二日特任厚生部大臣。

一九四五年三月十二日伪满政府设定鸦片断禁协会,兼任该协会总裁,迄八月十五日伪满洲国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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