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2011年7月1日,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对“铜锣湾”涉黑案犯罪团伙进行公开宣判,团伙主犯陈啓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组织卖淫罪等7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包括陈啓荣妻子和儿子在内的其余37名团伙成员,分别获1年零10个月到8年不等的刑期。李小平(铜锣湾夜总会副总经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执行有期徒刑8年,罚金1万元。 桑修其(铜锣湾夜总会公关部经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妨害公务罪,执行有期徒刑8年,罚金1万元。
张甲荣(铜锣湾夜总会副总经理):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邓小亮(铜锣湾夜总会保全部经理):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执行有期徒刑5年。
王祖礼(铜锣湾夜总会保全部主管):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执行有期徒刑5年。
鲁碧蓉(铜锣湾夜总会财务科长):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逃税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执行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罚金13万元。
陈加赓(陈啓荣之子):犯故意伤害罪,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执行有期徒刑2年,罚金3万元。
範广春(陈啓荣之妻):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执行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元。
释法
铜锣湾”涉黑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啓荣的辩护律师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被告人李小平、鲁碧蓉等的辩护人也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以陈啓荣为首的“铜锣湾”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的四项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组织特征:以陈啓荣为首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犯罪组织成员地位、作用明确,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体系较为严密;
经济特征: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用于犯罪活动和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
行为特征:犯罪具有多样性,且都是组织实施的,在犯罪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
重大影响: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製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曾2次妨碍法院执行公务,并干扰城管部门正常工作。
“3次干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故意毁坏民众财物、逃税、骗取贷款等,说明这个犯罪组织在贵阳的一定区域造成了重大恶劣影响。”小河区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