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

律政司司长(英语:SecretaryofJustice;简称SJ),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三位司长级官员之一,主管律政司(英语:DepartmentofJustice),专门负责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务,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检控,并负有对香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见等;亦负责担任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

现任律政司司长是郑若骅。

    • 中文名: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
    • 外文名:SecretaryofJustice
    • 简称:SJ
    • 主管:律政司

简介

律政司司长是三位能于行政长官休假或出缺时署任的政府官员之一,在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之后。

律政司司长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他是行政长官、政府、个别政府部门及机构的首要法律顾问。现任律政司司长也获委任为行政会议议员。除了进行刑事诉讼外,律政司司长在所有控告政府的民事诉讼中,亦以被告人身份与讼。

律政司司长于1997年7月1日前称律政司。律政司司长是律政司的首长,职责繁重,既是行政长官、政府、政府各决策局、部门及机构的首席法律顾问,也是行政会议成员。

检控刑事罪行与否,完全由律政司司长决定,律政司司长在这方面的工作完全独立,不受任何干涉。在所有控告政府的民事诉讼中,律政司司长以被告人身分与讼,并在法庭上代表政府及公众利益。

律政司司长有责任维护更广义的公众利益,他可申请司法覆核,以强制执行公法方面的权利,也有权介入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案件。在审裁研讯中,他代表公众利益而以律师身分提供法律意见。律政司司长也是慈善事务的守护人,在所有为使慈善信託或公众信託得以执行而进行的诉讼中,律政司司长必须为与讼一方。此外,为一般公众利益,律政司司长有责任作为“法庭之友”(协助法庭解决问题的人),其中最重要的事例是把涉嫌藐视法庭的个案通知法院。

在众多其他职能之中,律政司司长担任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以及扑灭罪行委员会副主席。他亦是政务司司长领导的政策委员会的成员,以及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和廉政公署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的成员。

历史

香港英治时期称为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员,直接向香港总督负责,亦是立法局当然官守议员(直至1995年)及行政局当然议员,是香港主权移交前唯一仍然由非华人担任之司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律政署 (英语: Legal Department)。

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予中国后,此职位改称为“律政司司长”,主管部门改称“律政司”;但根据《香港基本法》,行政会议不设当然成员。

2002年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推行高官问责制,改为政治任命。

历任首长

香港英治时期律政司

安斯蒂(Thomas Chisholm Anstey,1855.10-1859.11.30)

阿当斯(William Henry Adams,约 1860-1875)

费利普(George Phillippo,1876-1879)

奥摩利(Edward Louchlin O'Malley,1884-1889)

古德曼(W. Meigh Goodman,1890-1902)

白加利(Henry Spencer Berkeley,1902-1906)

戴维斯(Rees Davies,1907-1912)

白加尼(Bucknill,1912-1914)

金培源(Sir Joseph H. Kemp,1914-1930)

晏礼伯(C. G. Alabaster,1930-1941)

史德邻(署理)(G. E. Strickland,1946)

祁利芬(John Bowes Griffin,1947-1951)

赖德遐(Arthur Ridehalgh,1952-1961)

许楠(Maurice Heenan,1962-1966)

罗弼时(Denys Tudor Emil Roberts,1966-1973)

何伯励(John William Dixon Hobley,1973-1979)

祈理士(John Calvert Griffiths,1979-1983)

唐明治(Michael David Thomas,1983-1988)

马富善(Jeremy Fell Mathews,1988-1997.6.30)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 (1997.7.1-2005.10.20)

黄仁龙 (2005.10.20-2012.6.30)

袁国强 (2012.7.1-2018.1.6)

郑若骅(2018.1.6-)

福利待遇

律政司司长会获编配官邸,位于香港岛施勛道19号。

律政司司长坐驾的专用车牌是“SJ”,是英语“Secretary for Justice”的简写。

律政司司长月薪为港币322,850元 (2002年),现时薪金为月薪港币346,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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