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趾格
律、令、科、比是汉朝主要法律表现形式。北魏则以格代科,东魏亦有《麟趾格》。这裏的格同科一样,具有刑事单行法规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作为行政法规的格,因而逐渐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
相关记载
(兴和三年)冬十月癸卯,齐文襄王自晋阳来朝。先是,诏文襄王与群臣于麟趾阁议定新製,甲寅,班于天下。
封述,字君义,渤海蓚人也。父轨,廷尉卿、济州刺史。述有干用,年十八为济州征东府铠曹参军。高道穆为御史中尉,啓为御史。迁大司马清河王开府记室参军,兼司徒主簿。太昌中,除尚书三公郎中,以平干称。天平中,增损旧事为《麟趾新格》,其名法科条,皆述删定。
历史影响
《麟趾格》是《北齐律》的蓝本,又是隋唐律法的直接渊源,它的影响一直波及后代。








